【第1篇】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票
者:賈珺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清風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租賃公司甲公司與張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向張三購買汽車一輛,價款為216,799元。之后甲公司將該車租給張三使用,合同租賃期限為36個月,每期租金8,209.16元。同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公司作為甲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的代理商,乙公司承擔融資租賃合同與抵押合同的手續(xù)辦理工作。
2023年12月6日,甲公司與張三、丙公司(丙方)簽訂《主體變更協(xié)議》,約定將代理商乙公司變更為丙公司。之后張三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可張三已付15期租金,合計123,137.4元,之后張三再未付款,甲公司主張張三支付剩余租金、違約金、律師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張三給付甲公司租金172,392.36元,張三支付甲公司違約金7,824.57元,支付律師費用2,500元。
張三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認為: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本案真實情況是2023年4月期間因我方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的業(yè)務人員稱可以提供金融借款業(yè)務,并詢問我方名下是否購買了車輛。我方名下正好有一輛福特牌越野車,甲公司業(yè)務人員提出雙方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汽車抵押合同》后就可以向我方發(fā)放貸款。過后才知道甲公司是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且沒有金融借貸資質。雙方雖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但車輛所有權人仍是我方。我方也不可能將自己的車輛租賃給自己然后再向甲公司按月交付租賃費,其實際每月租賃費就是借款利息。本案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合同。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我方的車輛本身就不屬于甲公司,也沒有向指定人購買及進行抵押登記,我方與甲公司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本案為融資租賃合同,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甲公司與張三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二、張三應否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
一、關于甲公司與張三之間法律關系界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首先,本案中《汽車租賃合同》與《汽車抵押合同》的簽訂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且合同內容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在張三沒有證據(jù)證明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上述兩份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就個案中認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質的問題,應當綜合標的物性質、價值以及租金的構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結合到本案看:第一,本案標的物是車輛,而車輛作為動產是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甲公司向張三支付購車款后,以占有改定方式獲得車輛所有權。之后,張三向甲公司租賃并實際占有、使用該車輛。雖然張三并未實際向甲公司交付車輛并辦理變更登記,但這并不影響甲公司享有車輛的所有權,且車輛登記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外效力,并不具有當然物權的效力;第二,從本案標的物價值及租金的構成看,張三在2023年12月購買2013款探險者3.5l自動尊享型越野車的價格為559,800元,張三在2023年以該車輛向甲公司融資的金額為216,799元符合交易常理。張三如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其應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計295,529.76元。融資款與租金之間的差額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該筆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利潤及其他費用,該利潤率符合融資租賃業(yè)務交易的合理利潤空間,故可以認定本案租賃物價值及租金構成的合理性;第三,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看,《汽車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即車輛真實存在。甲公司依約向張三支付了購車款,而張三最終也收到融資款項。因張三對收到融資款項且占有使用涉案車輛的事實不持異議,由此可以認定,甲公司已經履行出租人的義務,雙方間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本院對張三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關于張三是否應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的問題
如前所述,張三與甲公司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現(xiàn)張三未按合同約定如期向甲公司支付租金是事實。張三上訴稱,實際收到融資款185,139元。丙公司對此表示認可,同時稱該金額是扣除手續(xù)費及其報酬后的金額。本院認為,甲公司與張三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需要繳納相應手續(xù)費,故應以張三實際收到185,139元融資款計算剩余欠付租金及違約金。因合同雙方均認可張三已經支付租金123,137.4元(8,209.16元×15期),故本案中張三尚欠甲公司的租金應為133,134.66元(185,139元÷213,500元×8,209.16元×36期-123,137.4元)。張三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F(xiàn)甲公司按年利率10%計算違約金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的請求,低于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本院予以采納,故張三應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6,785.16元(以欠付租金133,134.6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暫計算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違約金),并按年利率10%支付違約金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甲公司因本案訴訟產生律師代理費2,500元是事實,且合同中對此亦有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評析
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不能僅以承租人未向出租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為由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認定此類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資租賃合同,除了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認定外,還應結合個案中標的物是否真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實際存在、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的構成是否存在對應關系等因素,綜合認定合同是否屬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
本案中,張三主張涉案合同系抵押借款合同。張三認為,他們雖然與甲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他們的自有車輛并未進行物權變更登記,車輛從未賣給過甲公司,車輛實際上為張三與甲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擔保。
在我國金融業(yè)管制較嚴、市場主體獲取商業(yè)銀行貸款普遍較難的背景下,確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希望借道融資租賃,以實現(xiàn)貸款融資的目的,由此產生了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與市場主體貸款融資之實的分離。售后回租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融資租賃模式,因交易的出賣人與承租人歸于一體,與傳統(tǒng)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qū)別,而體現(xiàn)出與抵押借款相類似的特征。因此,對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屬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一、售后回租合同的實際履行中是否有實際的租賃物
本案中,張三的自有車輛系售后回租合同的租賃物,符合該條認定規(guī)則。但是,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書面約定其屬性為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但并無實際的租賃物,事實上也不存在租賃物的買賣交易。出租人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的使用權也均無實物載體,因此,對于沒有實際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
二、售后回租合同中是否實際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是否真實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本案中,甲公司與張三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張三將涉案車輛轉讓于甲公司,同時約定甲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然承租人不向出租人實際轉移車輛的占有,但這并不影響出租人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針對本案中張三主張其未向甲公司辦理車輛變更登記的抗辯意見,鑒于車輛屬于動產,系以交付作為物權發(fā)生變動的主要生效要件,且車輛登記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外公示效力,并不具有物權的應然效力。當然,對于物權變動以變更權屬登記機關登記為要件的標的物,應依法辦理標的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根據(jù)登記情況確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是否實際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但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本身并不直接產生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的法律效果,對于沒有登記的動產、設備,以占有為主要公示方式,因此,對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實際存在,僅從租賃物的占有似乎無法認定。此時,應綜合考察以下因素,以確定合同是否屬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的構成是否存在對應關系
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構成,主要針對的是以價值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如將10元的石頭估價為100萬的設備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此時,僅有融資之實,而無融物之實。從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行業(yè)共識來看,租金因素不僅是融資租賃合同區(qū)別于普通租賃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真實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條款,是租賃公司確定盈利標準的重要考量因素。《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雖然未明示租金系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要素,但《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亦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租金除了包括租賃物購買價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還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險、正常維修和保養(yǎng)費用以及一定的稅務成本。根據(jù)以上標準計算,融資租賃公司的表面利潤一般為3%-4%。
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顯著高于前述計算方式的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實際上也是以融資租賃合同為掩蓋的借貸合同。司法實務中,常見于標的物本身價值極低,如報廢的機器設備,一塊普通的石頭;另一種情況是標的物本身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但與租金總額相比,脫離了出租人正常的租金構成范圍。
結合本案,涉案車輛系張三于2023年12月以559,800元的價格購買。甲公司約定以該車輛融資216,799元,車輛的實際價格能夠為甲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權保障。同時,張三如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其應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計295,529.76元。融資款與租金之間的差額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該筆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利潤及其他費用,該利潤率符合融資租賃業(yè)務交易的合理利潤空間,故可以認定本案租賃物價值及租金構成的合理性。
【第2篇】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
一、融資租賃服務
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jù)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舉個例子,你剛剛開了一家新公司,看上了一個新設備要400萬,由于資金有限,買不起,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找融資租賃公司,找他商量,讓租賃公司購買此設備,假定租賃公司買了,你就可以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可以約定每年支付30萬租金,租20年。這樣你可以使用新設備,而融資租賃公司,未來還可以賺200萬,實現(xiàn)雙贏。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之后又將該資產租回來。這里面承租方是先將資產銷售出去,再支付租金將銷售的資產租回,實質上屬于一種融資行為。
可以舉個例子,同樣你開了一個公司,因為公司管理不善,造成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需要快速融資,這個時候你可以找到一個融資租賃公司,你們可以商量,你把公司的一個設備賣給這個租賃公司,然后你再從這個租賃公司長期租賃該設備,比如說設備價款賣了200萬,你們簽訂了十年租賃合同,每年支付30萬租金。從你公司角度,你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獲得170萬資金,融資租賃公司雖然一下子花了200萬,可是未來十年它可以賺100萬。
【第3篇】融資租賃售后回租36號文
融資租賃、融資性售后回租。哥倆長得非常像,而且都有差額征稅政策,猛一看,差不多。仔細看,大不同:
1、稅目不同。融資租賃,屬于現(xiàn)代服務稅目下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金融服務稅目下貸款服務。
2、稅率不同。融資租賃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稅率是16%,不動產融資租賃,稅率是10%。為什么是這兩檔稅率呢,我們知道,融資租賃實際上是一種帶融資性質的銷售行為,那么銷售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的稅率是多少呢,分別就是16%和10%。而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稅率是6%。
3、計稅銷售額不同。雖然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所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均可以扣除支付的利息(融資租賃還可以扣車購稅),但是,(注意動作:敲黑板?。。谫Y租賃的計稅銷售額是包含標的物價款的,而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計稅銷售額,不含本金。
4、可否抵扣不同。因為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因此,服務接收方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不能抵扣!不能抵扣?。ㄖ匾氖虑檎f三遍),而融資租賃雖然價款中帶利息,但服務接收方卻可以扣除進項稅額,不僅如此,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其進項抵扣還不用分兩年,你說,氣人不?!
另外,2023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單獨有過渡期的政策,有興趣的童鞋可以看看財稅2023年36號文。
來源:稅海無涯苦做舟
【第4篇】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哪個合理
【案件索引】
(2019)浙0212民初14943號
(2020)浙02民終872號
(2020)浙0212民初6315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趙某鵬,被上訴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嘉合公司)。恒通嘉合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與趙某鵬之間存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訴請判令趙某鵬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35577.42元及律師代理費2500元。
趙某鵬辯稱雙方當事人之間系抵押借貸關系而非融資租賃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5月11日,趙某鵬與恒通嘉合公司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趙某鵬將其合法擁有所有權的浙 b ×××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出售給恒通嘉合公司后,恒通嘉合公司再回租給趙某鵬;恒通嘉合公司在支付趙某鵬租賃車輛購車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合同融資租賃屬于售后回租模式,車輛在回租前后恒通嘉合公司均不占有、使用租賃車輛,故雙方不發(fā)生車輛的現(xiàn)實交付,恒通嘉合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車輛購車款之時,即恒通嘉合公司向趙某鵬交付租賃車輛之時;租賃期限為36個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之日起計算,每期還款租金為9060.67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為恒通嘉合公司支付購車款日的次月同日、此后每期租金支付日同第一期租金支付日;
趙某鵬同意將恒通嘉合公司支付的購車款中的56000元直接轉為融資租賃的首付款,剩余購車款224000元由恒通嘉合公司直接支付到趙某鵬指定的上海中韓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趙某鵬逾期不支付租金或支付租金不足額,恒週嘉合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要求趙某鵬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約定之應付款項,并要求趙某鵬承拍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合同簽訂后,恒通嘉合公司交付轉讓款,趙某鵬支付了截至2023年3月11日的租金共10期計90606.70元,余26期租金計235577.42元至今未付。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未持異議。
【裁判結果】
一、趙某鵬支付恒通嘉合公司租賃費235577.42元,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二、趙某鵬支付恒通嘉合公司律師費25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1日作出(2020)浙02民終872號民事裁定:
一、撤銷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494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發(fā)回重審后,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0)浙0212民初6315號民事裁定:準許恒通嘉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撤訴。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鵬、恒通嘉合公司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了自恒通嘉合公司支付車輛轉讓價款之日視為恒通嘉合公司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故恒通嘉合公司在支付轉讓款后即取得涉案的車輛的所有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趙某鵬將其自有的車輛出賣給恒通嘉合公司后,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其從恒通嘉合公司處回租,雙方之間依然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恒通嘉合公司依約向趙某鵬交付租賃車輛的購車款后,趙某鵬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恒通嘉合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趙某鵬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并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
二審法院認為:雖雙方約定涉案車輛屬恒通嘉合公司所有,但涉案租賃物為車輛,屬于交通工具,有法定的登記機關,恒通嘉合公司作為出租人并沒有完成車輛的過戶手續(xù)。相反,在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的同一天,恒通嘉合公司又與趙某鵬辦理了車輛所有人為趙某鵬的抵押登記手續(xù)??梢姡阃魏瞎静⑽慈〉蒙姘杠囕v所有權。恒通嘉合公司與趙某鵬以售后回租為名訂立相關合同,然而并無租賃物的買賣事實。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依據(jù)尚不充足,應進一步查明事實后,依法認定本案法律關系性質及合同效力,必要時視情況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從而作出正確判決。
【裁判要旨】
售后回租可分為經營性售后回租和融資性售后回租。經營性售后回租依法可以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應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在判斷個案中的售后回租行為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時,應當考慮租賃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
【第5篇】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嗎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將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xù)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回購租賃資產。這種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盤活已有資產,可以快速籌集企業(yè)發(fā)展所需資金,順應市場需求。
適用于: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yè);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yè);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yè)。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設備所有人將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貨款給原始設備所有人。
(3)原始設備所有人作為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賣出的設備。
(4)承租人即原始設備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
案例:2008年11月24日,武漢地鐵集團與工銀金融租賃公司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為武漢市城市軌道建設獲得了額度為20億元的建設資金。武漢地鐵集團將軌道交通1號線部分設備和車輛資產,出讓給工銀租賃公司,3年內可根據(jù)需要提款20億元,同時向工銀租賃公司租賃以上資產。租賃期內,工銀租賃只享有以上資產的名義所有權,不影響其正常運營,城市軌道建成后,在武漢地鐵集團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資產殘余價值后,可重新取得所有權。這是我國2008年內采用租賃方式進行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金額最大的一次合作。
【第6篇】中國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
從2023年開始至今,疫情反反復復已過去三年,在這三年時間里,各行各業(y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沖擊和影響,不僅如此,全球產業(yè)鏈和供應鏈體系循環(huán)受阻,國際貿易投資萎縮,大宗商品市場動蕩……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國內經濟出現(xiàn)大幅度下滑,就業(yè)壓力也顯著增大,同時,不少企業(yè),尤其中小企業(yè)的經營也是困難凸顯。
自“新十條”出臺后,取消了常態(tài)化核酸檢測,健康碼也退出歷史舞臺,一切都在朝著往期繁榮狀態(tài)逐步發(fā)展。在新的形勢下,中小企業(yè)還有多久恢復往日常態(tài)?經營狀況是否會因政策的放開而變更好?
自從疫情政策放開后,最近一段時間各地的疫情逐漸進入高峰期,中小企業(yè)的第一責任人其實壓力更大了。不僅要考慮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更要應對不穩(wěn)定的人員調整風險,最重要的還要解決企業(yè)資金運轉等問題。
解決資金問題的最直接方式就是融資,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與壯大離不開資金活水的持續(xù)灌溉。目前市場上,除了銀行融資外,融資性售后回租漸漸成為企業(yè)籌措資金的主流方式。對于中小企業(yè)而言,售后回租信用門檻低、操作靈活、方便快捷,能夠有效的緩解資金壓力。
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是承租人(設備的所有者)先將自制或外購設備出售給出租人(資產租賃公司),然后又以租賃的方式租回原來設備并使用的一種租賃模式。
這是一種市場上比較受歡迎的融資租賃模式,它能幫助企業(yè)盤活存量資產,讓企業(yè)一次性獲得一筆可使用的流動資金。同時操作更便捷,不涉及租賃物的實際交付風險,稅費沒那么復雜,對交易雙方都很有吸引力。
那么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相對與傳統(tǒng)的融資方式有哪些優(yōu)勢呢?卡爾數(shù)科列舉了以下5種優(yōu)勢可以參考:
01
幫助企業(yè)實現(xiàn)節(jié)稅
稅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按租賃物法定折舊期限與租賃期限孰短原則確定融資租賃物的實際折舊期,可加速折舊。加速折舊能增大當期成本,降低當期所得稅的繳納,從而取得節(jié)稅效果。
02
租約靈活程序簡單
售后回租的信用審查手續(xù)簡便,將融資和融物結合為一體,節(jié)約了時間成本,使企業(yè)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設備使用權,進行生產經營,迅速抓住市場機會。
03
維護企業(yè)的信用額度
售后回租屬于表外融資,不體現(xiàn)在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目中。而一般貸款則全部體現(xiàn)為企業(yè)的負債,影響企業(yè)的資信狀況。這對于需要多種渠道融資的企業(yè),尤其是中小企業(yè)來講,是非常重要的。
企業(yè)可以按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融資租賃,從而節(jié)省流動資金并維護現(xiàn)有的信用額度,解放流動資金,擴大資金來源,突破當前預算規(guī)模的限制。
04
優(yōu)化企業(yè)的資產結構
出租方直接將出租物計入資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提折舊;而承租方則將租金計入成本費用,達到優(yōu)化承租方資產負債結構的作用。
05
節(jié)約企業(yè)的成本
通過銀行融資一般融資成本高,期限短,條件苛刻。而在售后回租交易中,企業(yè)是最大的受益者,融資費用相對低,資金使用期限長,只需要在期初支付較少的租金就能獲得固定資產的全部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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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汽車售后回租融資租賃
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21)滬0100民初1000005號
原告: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qū)(東疆保稅港區(qū))賀道0號一路16號。
法定代表人:李鵬,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上海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三,男,19 年01月15日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姚家鄉(xiāng)三村01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興,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李三間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被告李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李三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25,318.64元;2、被告李三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3,000元。事實及理由:2023年5月8日,原、被告簽訂《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租賃合同》(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融資租賃汽車一輛(發(fā)動機號:07dt.
架號:sala2),融資總額439,877元,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月租金16,002.08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為原告購車款日的次月同日,以后每期支付日同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租金以原告購買租賃汽車的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潤為計算基礎,租售汽車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賃汽車的價款、保險費、稅費裝潢費、 gps 費用、購買汽車手續(xù)費、融資利息、銀行費用和管理費用。原告不占有、使用租賃車輛,原、被告間不發(fā)生車輛的現(xiàn)實交付,原告按約支付購車款之時,即視為原告向被告交付租賃車輛。如被告連續(xù)二期未付或累計三期未按時支付,則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權、控制車輛,被告同時應付清租金余額及其他應付款項;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還有權向被告追索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合同還約定,原、被告確認本合同所留地址為各自住所地址,若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任何糾紛,則前述地址視為法院郵寄法律文書及原告郵寄催收函、律師函等文件的法定送達地址,如被告及配偶、保證人在辦理融貸租賃時所留地址發(fā)生變化,須書面通知原告,否則視被告及配偶、保證人在辦理融資租賃時所留的地址未發(fā)生變化,因而導致法律文書無法郵寄送達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告和保證人自行承擔。簽約后,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合同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賬戶名:河南一一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銀行賬號6020 51,開戶行: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園路支行)匯付了融資款399,200元(已扣取首付租金99,800元,2023年5月10日,原、被告就涉案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為抵押權人。原告依約支付融資款后,被告僅支付3期租金后便未再支付,原告催繳無果后涉訟,為此,原告支出律師代理費3,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一、被告李三應支付原告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幣350000元。具體支付方式: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原告銀行賬戶名: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開戶行:民生銀行上海支行,賬號:631 9)
二、如上述款項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則被告李三應支付原告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律師費合計人民幣528.318.64元,原告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以528,318.64元扣除被告李三已支付的款項申請執(zhí)行;
三、被告李三付清上述款項后,原告天津月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應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協(xié)助被告辦理涉案車輛解除抵押手續(xù)。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李三負擔(應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付本院)。
本調解協(xié)議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8篇】融資租賃與售后回租
《民法典》第十五章專章規(guī)定了有名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通過與原《合同法》條文進行比對,新增加了十一個條文。分別是737條、738條、740條、742條、743條、748條【增加了第2款】、749條、750條、758條和759條,其中第738條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
提到融資租賃,原《合同法》并沒有對其種類進行區(qū)分,只是對直租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它的概念是“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直租與售后回租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直租有三方主體“融資租賃公司、銷售方、承租方”,而售后回租只有兩方主體“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方”。那么銷售方去哪里了呢?答案是銷售方也就是承租方,二者合二為一。直租著眼點主要是“融物”,售后回租主要是“融資”。
融資租賃直租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主要特征為:
(1)融資租賃公司(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等租賃物。
(2)計算租金時要把每期租金以及收取的溢價都要核算到租金當中收取。
(3)融資租賃業(yè)務結束之后,承租人以象征性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將其自有動產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使用。這個時候承租人自有設備等固定資產,事實上實現(xiàn)了融資套現(xiàn),出租人再把設備等固定資產再租給承租人,然后通過按期回收租金的方式實現(xiàn)投資和收益的目的。
售后回租模式迄今為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一個相關條款就是第2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是該條文卻并未寫進《民法典》成為一種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
融資租賃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內容明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出租人應當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并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但是登記機關目前比較根據(jù)租賃物的不同非常分散在這里就不做討論。
2、租金的構成: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利潤。租金的總額應涵蓋出租人希望收回的成本及收益。同時應當注意利潤及其他收益甚至于涵蓋違約金等一切名目成本之外的收益之和不能超過司法解釋最高利息的規(guī)定,這一點已經被全國大多數(shù)法院的司法實踐和判例所證實。
3、不能夠虛構租賃物,《民法典》第737條實質上主要是針對售后回租模式規(guī)定的,因為直租模式存在第三方【銷售方】因而很難虛構租賃物的買賣關系。737條直接規(guī)定了“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這一點較之保理合同更加的嚴格。因為保理合同規(guī)定是如果保理方不知道應收賬款虛假并不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合同無效隱含的后果就比較嚴重,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只能返還本金,同時還有可能被以非法經營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對租賃物的盡職調查的力度就要非常大,至少要達到確信租賃物不被虛構的程度。
4、融資租賃直租模式中,承租人自行選擇租賃物及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瑕疵及毀損的風險。即使租賃物滅失,只要出租人不存在過錯,承租人仍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5、出租人僅負有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款項、不干擾承租人使用租賃物、協(xié)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義務。出租人對租賃物瑕疵免責,對租賃物致第三人損害免責,不承擔租賃物滅失的風險。
6、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賃物、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享有選擇租賃物及出賣人的權利,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因租賃物瑕疵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
7、出賣人直接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雙方應出具驗收交付憑證。
8、承租人根本違約的,出賣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以以名義價款購買租賃物。若租賃物有余值的,雙方可以協(xié)商續(xù)租。若承租人不購買租賃物的,出租人取回租賃物。
10、應當注意,現(xiàn)在融資租賃公司與商業(yè)保理公司均屬于類金融企業(yè)而歸口于銀保監(jiān)會管理,各地也均出臺了很多關于融資租賃公司與商業(yè)保理公司的管理性政策法規(guī)??深A期在未來《民法典》實施后,會有越來越多的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法規(guī)出臺。
最后表達一下對融資租賃行業(yè)的稍許期許,前些年各類資本粗放經營導致非常多的民間金融暴雷跑路。隨著監(jiān)管政策的收緊,融資渠道越來越少,或許回歸主業(yè)才是生存的唯一之道。
【第9篇】設備售后回租融資租賃
引言
最近筆者在辦理一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模式是“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有辯護律師提出這種“售后包租”模式又叫“售后回租”,就是《民法典》中的融資租賃,是合法的。這顯然混淆了《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的售后回租模式與《民法典》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售后回租模式。兩者雖然都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為了融資,都是用開發(fā)的房產作為融資的標的物,但是一個是合法的、一個是違法的,兩者在具體操作中存在明顯的區(qū)別。本文將對兩者之間的區(qū)別進行簡要的梳理。因本文討論的是兩者的區(qū)別,也就是說后文的論述已經預設了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前提和能夠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前提[1]。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指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名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四節(jié)“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同時滿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不特定性四個特征,該司法解釋第二條進一步對具體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其中第一款第(一)項便是“(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這里提到的“售后包租” 也叫售后返租、售后回租,通常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為了促進銷售,解決資金困難問題,將開發(fā)的房產(更多是商鋪)進行銷售,和投資者簽訂諸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商鋪認購合同》《使用權銷售合同》《物業(yè)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名稱的合同,同時又和投資者簽訂諸如《房屋商鋪租賃合同》《物業(yè)租賃合同》等名稱的合同,由投資者先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買物業(yè),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內,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包租或直接承租經營。按照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承諾,投資者不用親自經營管理每年就可以輕松獲得高額回報,幾年之內就可以拿回投資的本錢。在很多案件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物業(yè)時還明確規(guī)定,將來必須接受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招商、統(tǒng)一出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物業(yè)出租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統(tǒng)一經營管理,否則就不賣。如下圖:
圖1
上述售后回租模式看似能在投資者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之間形成一個雙贏的局面,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解決了融資問題,投資者也只需坐等收租,但實際上卻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一旦樓盤賣得不好、商鋪經營不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金鏈斷裂或攜款跑路等,投資者就很可能血本無歸。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許諾的高額的回租收益率,實際上也只不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用的是前期收取的購房款返還的租金,有的項目投資者只收到幾個月的租金就再無消息,有的項目甚至還沒建好就已經爛尾,廣大投資者們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投資款打了水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又涉嫌刑事犯罪,廣大投資者們只能寄希望于公檢法等辦案機關追贓挽損,因為涉及人數(shù)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政府部門往往還存在很大的維穩(wěn)壓力。
二、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位于《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五章,是有名、要式合同。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通常有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兩個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目前,國內租賃行業(yè)較為常見的房地產融資租賃有三種形式:[2]一是直租式。即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以自有資金代替承租人購買相應房產,然后將之租給承租人使用,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賃合同期滿后,根據(jù)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事先約定,既可由租賃公司收回房產,也可由承租人向租賃公司支付象征性的對價而獲得房屋所有權。如下圖:
圖2
二是售后回租式。即開發(fā)商將房產出售給租賃公司,又將該項資產從租賃公司租回,開發(fā)商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租賃公司既是買受人又是出租人。這樣開發(fā)商既盤活了固定資產,獲得了一筆融資,又對房產仍擁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超低價殘值向租賃公司回購標的房產。此為目前最常見的房地產融資租賃模式。[3]如下圖:
圖3
三是間接租賃式。即以房地產項目內的機電設備、管線為租賃物,或者以生產型企業(yè)的生產設備為租賃物,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間接實現(xiàn)為房地產項目融資的目的。
第一種直租模式是標準的融資租賃,但實踐中較少遇到,實踐中更多的是第二種售后回租模式,第三種間接租賃在實踐中更多也是辦成售后回租,本文討論的就是第二種售后回租模式。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的區(qū)別
從上面圖1和圖3可以看出,兩者在交易結構上的確非常相似,但深入對比兩者背后的交易細節(jié),兩者有很多不同之處。見下表: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融資租賃
資質要求
涉案的房企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不具備吸收存款,支付利息的相應資質,主要違反《商業(yè)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 號)等現(xiàn)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
對于投資者沒有特殊資質要求。
對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的房企并無特殊資質要求。
對于融資對象,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要求必須有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相關資質。
是否公開宣傳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通常不存在宣傳,融資對象就是具備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房企更多的是直接聯(lián)系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合同談判。
租金構成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占有、使用租賃標的物的對價,就是經營性租賃。
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之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中收取的租金已經分攤了購買租賃物的成本。
租期屆滿后租賃物的處理
租期屆滿后租賃物還是歸出租人所有。
租期屆滿后通常由承租人留購租賃物,出租人以象征性價款轉讓租賃物給承租人。
對象是否特定
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宣傳,往往涉案人數(shù)眾多,一家房企可能與成百上千的投資者按照售后回租模式簽訂合同。
融資對象是具備融資租賃資質且開展房地產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對象較少、相對特定。
產權辦理情況
房企可能是真實銷售也可能是虛假銷售房屋,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銷售預售許可手續(xù)。即“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
必須是真實的房屋銷售,房企必須具備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對于預售爭議很大,產權必須是真實發(fā)生變更,否則人民法院很可能會認為只有融資沒有融物不構成融資租賃,認定為是企業(yè)間借貸。
是否能提起民事訴訟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廣大投資者作為受害人只能寄希望于公檢法機關幫助追贓,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典》規(guī)定的有名、要是合同,屬于合法的交易,發(fā)生糾紛后合同雙方都能正常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便因為操作不規(guī)范被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判處。
綜上所述,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在交易外觀上很相似,但是在兩者之間存在諸多區(qū)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選擇融資方式時應當選擇合法的融資渠道,避免觸犯刑法。在刑事辯護中,辯護人更不能僅因名稱、交易外觀相同就將兩者等同,從而認為售后回租這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方式是合法的。融資租賃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產業(yè)升級、幫助中小企業(yè)融資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是政府鼓勵、支持的交易模式,不能因為一些違法違規(guī)操作而被“污名化”。
[1]實踐中對于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需要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等綜合認定,對于用在建住宅商品房作為標的物、存在低值高租、房屋沒有實際過戶等情形很可能會被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2]李玉剛、魏曉麗:《商業(yè)銀行介入房地產融資租賃業(yè)務路徑探索》,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23年第9期。(備注:法律關系圖為筆者添加)
[3]立法上對于售后回租模式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10篇】融資租賃售后回租
什么是售后回租,顧名思義,就是將標的物先出售,再租賃,本質是融通資金。售后回租是指由承租人收購租賃物后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
大郎因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周轉不開,于是與西門約定,將自己的大型采礦設備出售給西門,再由西門將設備出租給自己,大郎按季度支付租金,租期屆滿后,設備的所有權歸屬于西門。許多人不太理解,這不是多此一舉,損兵折將嗎?但實踐中,經營一家公司相當不容易,一文錢逼到英雄漢,手里沒有流轉資金,什么想法也無法實現(xiàn),什么工作也無法推進,當務之急就是解決資金的問題,而最快實現(xiàn)最容易獲得的資金就是變賣廠里的設備,但工廠經營離不開設備的運行,于是聰明的商人想出來的絕佳辦法,那就是將自己的設備賣給別人,然后再從別人手里把設備租回來,這樣,可以實現(xiàn)資金融通變現(xiàn),大郎可因此而獲得出售設備的資金,西門可以收取租金并且取得機械設備的所有權,實現(xiàn)了雙贏。
當然也有的人會認為,以后再買設備還得再投資,這不是浪費資源,飲鴆止渴嗎?但是眼下公司沒有資金就沒有存活的可能,有了賣設備的資金,可以讓企業(yè)起死回生,而且有的設備通過財務報表分析,租有時候比買更要劃算。
售后回租,本質還是融資,屬于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但是,當事人如果以虛構租賃物等方式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以通謀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租賃物由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租金。換言之,設備由于地震毀損、滅失,大郎依然應當向西門支付租金,直至租期結束,即便大郎不能繼續(xù)使用設備。
【第11篇】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保理
案例根據(jù)融易學金融學院第四期社群活動-財稅板塊直播整理
講師—王駿
著名實戰(zhàn)派稅務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等院校特聘專家,財稅圈知識網紅,對稅法研究透徹,系列課程廣受好評。
一、案例介紹
案例中承租人-華發(fā)電廠和華盛融資租賃公司一起做了一個融資性的售后回租,融資性的售后回租發(fā)生在承租人-華發(fā)電廠和出租人-華盛租賃之間,我們假設華發(fā)電廠把它的發(fā)電設備資產出售給華盛租賃,取得了本金5000萬元,又隨后把它租回。在租回的過程中,它約定要向華盛租賃,支付每年1200萬元的租金。通過描述大家可以看出,這個融資性售后回租本金是5000萬,它將來要歸還的本息合計租金總和是6000萬,同時大家還要注意到,在圖中還有一筆保理業(yè)務,華盛租賃它把它對華發(fā)電廠的應收租金轉讓給了華興保理,去做商業(yè)保理。現(xiàn)在我們來分析一下,整個交易的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會有什么樣的稅收負擔?或者說涉及哪些稅收問題?第一步,華發(fā)電廠將設備出售給華盛融資租賃,那么它的本金是5000萬元,也就是說做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融資這一端會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解答:其實是不需要的,因為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僅僅是形式上的,它出售完設備后,還要把這個設備回租回來,實際上這個設備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自始至終都是控制在華發(fā)電廠的手里,從增值稅上,我們的企業(yè)所得稅上,都和會計準則上一樣。
我們認為這個環(huán)節(jié)其實沒有發(fā)生設備的轉移,那么在這個基礎上過如果沒有發(fā)生設備的轉移,華發(fā)電廠是不需要就出售的設備的來繳納增值稅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在我們繳納增值稅的文件中也有相關的依據(jù),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國家稅務所出臺的13號公告,13號公告中明確了承租人出售設備的過程,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營改增之前,也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2.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需不需要確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并結轉設備的銷售成本?
解答:不需要,因為不管是在增值稅上還是再企業(yè)所得稅上,我們都認為設備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完全轉移。那么設備自始至終是控制在華發(fā)電廠的手里的,所以這個環(huán)節(jié)除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外,它也同樣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需要確認企業(yè)所得稅的收入和成本。那么大家就可以把它理解為這個設備其實就沒有發(fā)生稅法意義上的轉移,設備既然沒有發(fā)生稅法意義上的轉移,設備就一直都在華發(fā)電廠的手里。
3.該項設備的折舊的提取權,是歸屬華發(fā)電廠還是華盛租賃?
解答:顯然這個設備折舊的提取,也是放在華發(fā)電廠中進行的,折舊的計稅基礎是華發(fā)電廠當初取得設備的時候,它所購買取得設備所消耗的計稅基礎,在這里大家不要理解為是設備的5000萬元,這個5000萬是華發(fā)電廠把設備出售給華盛租賃的融資本金,不是設備最初的取得成本,折舊的基數(shù)是設備最初的取得成本。
4.華發(fā)電廠在出售設備時,是否需要華盛租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的項目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解答:設備沒有發(fā)生轉讓,那么既然我們在增值稅上認為這個設備沒有發(fā)生轉讓,我們可以理解為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也不需要向華盛租賃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針對“開稅率為零的本金發(fā)票”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定,在2023年5月1日以后,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取得本金,是需要開發(fā)票的,如果是2023年5月1日的新業(yè)務,是絕對不需要開具發(fā)票的,至于開稅率為零的發(fā)票,其實是2023年5月1日之前原來做回租業(yè)務的做法。
既然不需要開具發(fā)票,那么發(fā)票的項目和稅率,也就不需要討論了。在2023年5月1日之前,我們原來做有形動產回租的時候,我們是要要求華發(fā)電廠向華盛租賃開具本金稅為零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
二、其他稅收相關問題
1.是否可以把保理的收益以服務費的形式來收???
可以用服務費的形式來收取,因為從民商法的角度來說,你以利息的名義去收,你以保理費的名義去收,都是你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但是大家要注意,你以什么名義收,不代表我們稅法上就認可你,一般來說從保理的角度來說,保理的收益有2類,一類是基于提供資金而產生的融資保理的收益,另一類就是提供保理服務的過程中,向融資方提供賬戶管理、信用調查和賬戶催收等的這服務,就是保理服務費。
從理解上,對于保理公司而言,保理公司受讓的融資租賃的租金,保理公司其實是向租賃公司提供融資,保理公司產生利息收入,目前在增值稅上對于保理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全額納稅。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而言,支付給融資租賃公司的這部分保理利息,可以當做是借款利息,從融資租賃公司自己的銷售額中去扣除,實現(xiàn)增值稅的差額增稅。對于保理公司而言他是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目前稅收政策上沒有針對保理公司差額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
2.承租方收到的利息發(fā)票能否抵扣?
在之前華發(fā)電廠的案例中,它作為承租人,它收到的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利息發(fā)票,是不能抵扣的,我們稅法對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得的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所有的納稅人他支付的的貸款的利息都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進項。
3.直租和回租在差額納稅時利息如何分配?
假如一個融資租賃公司既做直租業(yè)務,又做回租業(yè)務,直租業(yè)務可能還有17%稅率的直租和11%稅率的直租,那么利息如何分配?利息如果能對號入座的,先對號入座,就是說如果能夠明確知道我從外邊借來的錢,我是用到回租項目上,還是用到直租項目上,先要對號入座,各差額各的。
如果說我從外邊借來的錢,有的用到直租項目去,有的用到回租項目去,我沒有辦法分清對號入座怎么辦?我就把要支付的利息,按照直租里的全部價款和加完費用的比例,做一個分攤,用這種分攤的方法。目前稅法對分攤用什么比例,其實沒有明確規(guī)定,建議大家自己去研究。
【第12篇】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出租人
為滿足企業(yè)后期項目資金的需求,電力企業(yè)a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將自己已投入使用的發(fā)電核心設施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b,再從租賃公司b出租回使用,然后按約定支付給b租金,租賃期結束后,所有權再轉移給承租人。這次交易的基本要素如下:
1、租賃標的物:發(fā)電核心設備(三大主機)
租賃標的是指租賃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或標為權利與義務的客體,一切動產、不動產都可成為租賃標的。
2、租賃物購置成本:10億元
購置成本是指存貨本身的價值,經常用存貨數(shù)量與單價的乘積來確定。
3、租期:10年共40期。
按一年四個季度來算的。
4、租賃利率:各期租賃利率按各期期初日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貸款基準利率下浮7%。
租賃利率亦稱隱含利率,是出租人投資于一項租賃資產而于以后收回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利息對凈投資的百分比。
5、租賃方式:按融資租賃核算
6、租賃保證金:一期租金作為保證金。
通俗的說就是押一付一。
7、租賃服務手續(xù)費:總金額1.36%,期初一次性支付。
8、租金的計算與支付:按等額年金法計算,每季度等額支付。
等額年金法指運用年金法,使各期租金均等的租金計算方法。即從計算期的第一年至最后一年年末的效益額都相等時,稱為等額年金。
9、擔保:信用。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yè)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jù)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xiàn)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保障和提升價值實現(xiàn)的人格化的社會物質關系。信用擔保屬于第三方擔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債權實現(xiàn),促進資金融通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流通。
10、起租日:租賃物購置成本款項支付之日。
11、保險:財產一切險。
財產一切險及除外責任以外的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保險公司均予負責。
該產品適用于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可全面保障客戶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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