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
今天來談談會計中視同銷售的問題。顧名思義,視同銷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項業(yè)務不是銷售,但我們要把它看成為銷售。視同銷售在會計、增值稅以及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上都不一樣。
我們先來看看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勞務還有所不同:
1.貨物的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給了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七點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種情況叫做購買,而(4)中不含購買的情況。這一點很多人覺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區(qū)別呢?
自產和委托加工就不說了,但凡是這兩種情況,不管你是把貨物自己用了、分給員工做福利了、投資出去了、分配給股東了,還是直接贈送別人了。這個貨物是你自己生產的,委托別人加工其實還是等于貨物是你自己生產的。自己生產的貨物被消耗掉了,你在這個過程中就存在賺錢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為什么會拿著貨物去分配去投資,是因為你不想出錢,你用貨物來代替你原本應該付出去的錢,拿貨物出去不僅不用付錢了,還變相幫你降低了庫存,減少了貨物滯壓的風險,所以從實質上來講貨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銷售了,所以這兩種情況相對容易理解。
那為什么購買就不一樣了呢?你試著這么理解,買進來的貨物,如果我準備自己用掉或者給員工發(fā)福利,從稅法的角度說你或者你的員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稅壓根不允許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稅法讓你做進項稅額轉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銷售確認銷項稅,進項抵扣的問題,當然就不屬于視同銷售。舉個例子,你買了個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買面包的時候就知道這個面包的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當然用不著把吃面包當作銷售,買面包當作采購,直接買面包的時候進項不抵扣這事就完了。
但是購買的商品用于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在這個過程中你就有可能會賺錢,比如你買來的價格是100元,投資或分配的時候當作200的價值來確認,你存在賺錢的可能性,那就很簡單,買進來作為進項抵扣,投資、分配、贈送的時候當作銷售確認銷項就好了,理解為正常的銷售,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交稅即可。
這里“贈送”要特別強調一下,在會計處理上,贈送的會計處理跟投資、分配的又不一樣了,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的時候,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上都會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但無償贈送的時候,會計上卻不確認收入,僅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結轉就行了。這又是為什么?因為新會計準則對于收入的確認條件是經濟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為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東西是你無償贈送出去的,你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所以在贈送環(huán)節(jié),會計處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結轉即可,不作為收入確認。
所以這里總結兩個關鍵點:(1)視同銷售不等于確認收入;(2)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需要視同銷售,只需要進項稅額不抵扣即可。
2.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視同銷售:
勞務以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視同銷售就簡單多了,只有在無償提供或者無償轉讓的情況下,我們要視同銷售。而且這里還有一個“雙公例外”原則,及:無償提供的勞務或者無償轉讓的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如果是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稅法上不需要視同銷售。
這里再特別提示一下:貨物的無償贈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也要視同銷售,但是勞務和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無償贈送,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我們再來研究一下自產貨物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確認原則只有一個: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也就是貨物是否已經從企業(yè)內部轉移到了企業(yè)外部,只要所有權從企業(yè)內轉移出去了,就要作為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反之,不認為是視同銷售。
舉個例子:貨物在總分機構中進行移送(不同縣市),比如從北京調貨到上海來,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但企業(yè)所得稅就不需要視同銷售,因為貨物還在公司這個主體內,所有權還歸公司所有。
綜上,視同銷售這個知識點比較難,需要好好思考總結。出道題看看大家學會了沒有:
下列經濟事項中,既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又屬于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項目有( )
a.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投資
c.將自產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
d.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企業(yè)辦公樓在建工程
e.將資產在總機構和外省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用于銷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都不用視同銷售,這里再多說一點,自產貨物用于自己企業(yè)辦公樓的建造,是正常的經營行為,壓根不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談不上增值稅視同銷售;而辦公樓也屬于本企業(yè),資產還在企業(yè)內部,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
e企業(yè)所得稅不視同銷售,因為貨物還在企業(yè)內部
【第2篇】什么是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
今天我們先來詳細講述一下增值稅的8項視同銷售:
1、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非?!?+3”)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②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機構之間貨物移送視同銷售的三個條件:
第一、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fā)生,屬于同一個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第二、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fā)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第三、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第四、受貨機構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向購買方收取貨款。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規(guī)避)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重點)
【注意】貨物的來源,只有自產和委托加工,無外購貨物。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注意】貨物的來源,除自產和委托加工,還有外購貨物。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注意:
傳統(tǒng)增值稅的8項視同銷售≠營改增的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解釋】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2、混合銷售行為
①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且二者之間有從屬關系。
②稅務處理: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實質,還是看經營主業(yè))
【第3篇】視同銷售收入是否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兩大稅種中均有對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那么同樣是視同銷售,各稅種規(guī)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關鍵點有什么區(qū)別呢?今天小編就帶各位一同走近“視同銷售”,看看它們之間有什么不同吧。
一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
企業(yè)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獎勵、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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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絲留言,咨詢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本期從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和增值稅視同銷售來重點區(qū)分一下。
一、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轉至境外。
(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三)用于交際應酬。
(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對外捐贈。
(七)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0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增值稅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收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收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藥后續(xù)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規(guī)定,藥品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創(chuàng)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xù)免費使用的相同創(chuàng)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本通知所稱創(chuàng)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案例】a公司主要是從是化妝品生產銷售,為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將自產成本10000元化妝品用于廣告宣傳。(該產品正常出售的公允價值為不含稅18000元)
會計處理:將產品用于廣告宣傳計入銷售費用
注意此時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18000*13%=2340元計入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銷售費用 1234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40
企業(yè)所得稅稅務處理:將自產貨物用于市場推廣,因為所有權已經發(fā)生了轉移,企稅上需要視同銷售。
三、營改增規(guī)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