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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納稅時間(16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51

【導語】印花稅納稅時間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印花稅納稅時間,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印花稅納稅時間(16篇)

【第1篇】印花稅納稅時間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國家剛宣布:繼續(xù)免征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相關租賃合同印花稅,時間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相信不要多久,國家稅務總局就會出臺具體的延期文件。借此我們也給大家聊一下印花稅相關的知識。

一般而言,大家對于印花稅的講解很少,也缺系統(tǒng)性。相比企業(yè)稅、個稅、增值稅而言,作為財產和行為稅類稅種的印花稅太小了,甚至小到很多人直接忽略。

今天我們將從稅目、稅率、申報和核定征收等幾個方面給大家簡單講一下。

一、稅目

新印花稅法已經成文并公布,但是要到7月份才正式實施。目前我們印花稅相關的政策執(zhí)行的還是印花稅暫行條例。

印花稅采用的列舉制,也就是沒有列舉的就不用交印花稅。目前共有13個稅目,包括10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許可證照。具體如下表:

二、申報

雖然印花稅不怎么起眼,但是對于很多財務人來說,一提到印花稅就倍感頭疼,主要是種類比較繁多、是否應該納稅判斷困難等。

一般申報上來講,在實務中,多數都是采用的按期匯總申報。方式也比較簡單,就是在電子稅務局上填報表,按月,或按季度、按年申報。

根據最新規(guī)定,印花稅在申報之前需要先進行稅源采集,填寫相應的應稅憑證類型,計稅金額或件數。

申報表數據可以直接調取采集內容,所以采集好了,就可以直接申報。

三、稅率

印花稅有比例稅率和按件定額兩種,稅率表相對來說,不算復雜,簡單來說,可以參考下表:

四、納稅義務時間

規(guī)定上來講,是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也就是在簽合同的時候、立書據的時候、啟用賬簿和證照的時候,是納稅義務時間發(fā)生。

按這個理論來看,如果你在2023年1月簽了一個購銷合同,那么1月份納稅義務就產生了,如果是自行按期申報的話,則需要在2月申報印花稅。

對于小公司而言,這個申報可能比較簡單。但是對于業(yè)務多的公司來講,如何準確的及時的統(tǒng)計各類應稅憑證會很困難。

所以很多企業(yè)在這一方面做得也不是很規(guī)范,比如對于計稅金額的統(tǒng)計有些是直接按照會計收入來統(tǒng)計,有些是按照開票金額來統(tǒng)計。

這樣做其實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因為很多時候收入和開票都會比簽合同晚一些時間,屬于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申報印花稅。而且這樣粗略的統(tǒng)計方式也并不符合規(guī)定的印花稅申報要求。

結果就是,很容易受到稅務局的關懷,給你調成核定征收,甚至嚴重的讓你補稅、返款以及滯納金等。

五、印花稅的核定征收

印花稅是有核定征收的,但是需要滿足稅局規(guī)定的一些條件。各省不太一樣,一般是按收入給打個折(50%-100%)。所以,收入×比例×稅率,就是你最終的印花稅額。

但是,想要核定征收,需要稅局認定,并給你個通知書。如果沒有通知書,卻私自進行打折申報印花稅的話,存在未足額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以上就是印花稅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2篇】一般納稅人印花稅怎么算

印花稅法,7月1日起執(zhí)行。算起來,還有10天的時間,現(xiàn)行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就要退出歷史舞臺。雖然之前,我們給大家做過一些講解,但是有些人還是存在一些疑問。結合之前的文章,以及大家問得比較多的問題,我們今天給大家系統(tǒng)地講一下印花稅。

拿印花稅法和印花稅暫行條例進行詳細的對比,兩者至少有11個變化點,這些我們不再贅述,具體可看:印花稅,變了!7月1日起新規(guī)正式執(zhí)行,別交錯了稅!

大家比較關注的印花稅稅率問題,以及最新的稅率記憶口訣,大家可以參見:新印花稅,來了!7月1日起,這是最新最全的稅率表和記憶口訣!

然后我們進入本篇文章的正題,我們將從稅種定義、納稅義務人、稅目和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免稅優(yōu)惠、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計征方式等方面給大家全面講解印花稅。

1、什么是印花稅?

2、哪些人(行為)需要交印花稅?

至于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境內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就是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自行申報,證券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扣繳義務人。

3、稅目和稅率都具體有哪些?

印花稅征收是采取列舉制,如果在列舉范圍內沒有的,則就不用繳納印花稅。但也因此,印花稅稅目和稅率很是繁多,而且較之前有了很多變化,需要大家注意,別到時候交錯了稅。具體如下:

印花稅法有17個明細稅目,原來的權利、許可證照,營業(yè)賬簿中其他賬簿等稅目被刪除了,意味著7月1日以后,房產證、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證等不用交印花稅了。

4、計稅依據是如何規(guī)定的?

相較之前,計稅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尤其關于增值稅稅款這塊,再也不用糾結了。實務中建議大家在合同中分開列明金額和所涉增值稅稅款。

5、應納稅額怎么計算?

6、哪些情形可以免征印花稅?

另外,非營利性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wèi)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也免征印花稅,上圖中漏掉了,特此標注。另外這里明確了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這也意味著電子訂單被明確屬于應稅憑證,非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電子訂單,則需要繳納印花稅。

7、納稅地點有什么具體的規(guī)定嗎?

8、納稅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為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最后,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是涉稅風險卻一點也不小。縱觀每年稅務局公布的稅案里,總有那么幾個是因為印花稅出了問題,被查、被罰的。

常見的印花稅涉稅風險事項,諸如忘記申報印花稅,不申報印花稅,沒有按規(guī)定稅目稅率申報印花稅,申報印花稅的金額不對等等,都是一些考驗人的細心和耐心的東西。

一般大家多注意一些,就不會出現(xiàn)什么大問題的。但就怕不當回事,涉稅事宜處理得又不規(guī)范,稅務局通過印花稅的疑點牽扯出了其它涉稅問題,到時候就得不償失了。

【第3篇】印花稅的簡化納稅方法

答:有四種,分別是:

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

2、采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并將其中一聯(lián)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是如何繳納印花稅必不可少的方法。

3、按期匯總繳納法。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guī)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4、代扣代繳法。為簡化貼花手續(xù),對于貼花次數頻繁的企業(yè),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是如何繳納印花稅的重點方法。

印花稅繳納方法的規(guī)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xù),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p>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p>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zhí)顚懤U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lián)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p>

印花稅匯繳方法是哪幾種?匯繳方法分別是貼花法、采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代扣代繳法、按期匯總繳納法等等。還有其他的會計問題,不妨直接來詢互動哦。

【第4篇】印花稅納稅申報錯了

辦稅服務廳,由稅務局申報崗位工作人員代企業(yè)錄入申報系統(tǒng).

二、財務報表申報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關于財務報表報送錯誤問題,從上述《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明白:財務會計報表必須如實申報,和財務賬簿記錄一致,如不慎報送錯誤的,需要更正錯誤數據,保證申報資料真實、準確.因為財務報表不涉及扣繳稅款問題,所以不需要做退稅處理,直接更正就可以了.

納稅人通過網上申報系統(tǒng)正式上報財務報表后,發(fā)現(xiàn)數據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由納稅人攜帶財務報表修改申請(加蓋公章)及紙制財務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收申報崗位人員進行審核并修改申報數據,可以找辦稅人員溝通,從稅務局后臺作廢錯誤的財務報表,然后重新按正確的數據金額再次申報.

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區(qū)別

答:一個是申報一個是繳納的區(qū)別.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發(fā)生法定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繳稅款的法律行為.

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zhí)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guī)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納稅申報期和稅款所屬期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1、性質不同

納稅申報期: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種,是指稅務稽查機構的專業(yè)檢查時期.稅務檢查包括稅務稽查.

稅款所屬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編著的《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的解釋,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時期總稱.

2、時間不同

稅款所屬期是指需要報稅月份的起始點和截止點,例如:7月1號到15日就可以申報第二季度的增值稅,而納稅申報期是4月1日至6月30日.

3、所交稅費種類不同

納稅申報期包括企業(yè)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yè)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

而稅款所屬期則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yè)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第5篇】印花稅納稅地點

在2023年7月1日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于采用貼花完稅方式,印花稅票在購買時已視同繳納稅款,在應稅憑證上貼花劃銷完成納稅義務,故印花稅無納稅地點的規(guī)定。實務中,對印花稅納稅地點,有的地方有明確規(guī)定,更多的地方,沒有明確規(guī)定。比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qū)施工的建安企業(yè)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批復》(閩地稅函〔2002〕8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币虼耍厥庖?guī)定以外,建安企業(yè)印花稅應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 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的所在地貼花。企業(yè)如未按規(guī)定貼花的,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印花稅法》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p>

印花稅屬于行為稅,對應稅憑證印花行為征稅。按《印花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后,不用在工程地點的稅局重復繳納。

【第6篇】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怎么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9號)規(guī)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為了便于納稅人申報,小編整理了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地稅務局的相關問答及填報流程,將在近期陸續(xù)發(fā)布。

問題 · 解答

q1:印花稅申報有哪些變化?

a:增加了“稅源信息采集”環(huán)節(jié),先進行采集后完成申報。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詢、修改稅源信息。

q2:按期申報不能錄入新增采集信息?

a:按期申報需先進行稅費種認定,在采集信息時自動帶入當前所屬期的認定信息。

q3:自然人申報時是否需要認定相關信息?采集信息時為什么要填寫行政區(qū)劃和主管稅務局等信息?

a:自然人默認是按次申報,單位納稅人可以按期申報,按次申報時不需要做稅費種認定。采集時填寫個人信息是為了轄區(qū)稅源管理,據實填寫即可。

q4:按期申報和按次申報可以同時錄入保存嗎?

a:可以,但是采集的稅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一征收品目同一所屬期按月按次的兩條稅源信息。

如產權轉移書據一條按期5月1日~5月31日和一條按次5月1日。

q5:既享受印花稅小微普惠減免又疊加享受其他減免的情況如何操作?

a:在稅源采集環(huán)節(jié)選擇非小微普惠政策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系統(tǒng)自動計算減免稅額。在合并納稅申報時,再疊加享受小微普惠減免。

q6:信息采集時提示本屬期已做過該稅種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過更正采集處理,如何處理?

a:在同一所屬期內按期申報不能重復采集,只能更正采集信息。同一所屬期內按次申報可以重復采集。

q7:某企業(yè)購銷合同印花稅實行按月匯總繳納(已做稅費種認定),5月10日簽訂購銷合同,金額2000萬元,填寫了印花稅稅源采集表,5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金額3000萬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寫的稅源信息?

a:不需要。

在印花稅稅源信息采集模塊中,點擊“增行”,選擇購銷合同稅目,錄入計稅金額3000萬元即可,系統(tǒng)會自動合并計算兩筆稅款。

申報 · 操作

1. 登錄電子稅務局。

2. 依次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申報稅(費)清冊”,進入“非按期申報”頁面,選擇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點擊【填寫申報表】按鈕。(下圖其他申報改為非按期申報)

3. 進入申報表填寫界面,選擇印花稅申報。若提示無可申報的稅源信息,則需查看【認定信息】中的納稅期限是否選擇正確,若確認無誤可以點擊【稅源采集】按鈕進行稅源采集。

4. 在稅源采集的引導頁面,可以進行【查詢稅源】,【新增稅源】,【作廢稅源】的操作。如需【新增稅源】,則選擇“稅款所屬期”后,點擊“新增稅源”,在“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中錄入當期稅源并保存。

5. 稅源錄入完成后返回“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頁面,勾選“印花稅”,點擊頁面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鈕,進入申報明細頁面。申報明細頁面將展示根據稅源自動填寫的“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確認相關信息無誤并點擊“申報”按鈕,即可完成申報。

6. 申報成功后,系統(tǒng)返回申報成功的回執(zhí)信息。

注意 · 事項

1. 按期申報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先進行相應征收品目(稅目)的稅種認定。如果未進行印花稅稅種認定,只能進行按次申報。

2. 進行稅種認定后,納稅人每期(月)都需要對該稅目進行申報,即便沒有發(fā)生納稅義務也需要零申報。

【第7篇】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

一、概述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

二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一、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印花稅。(生活繳費憑證,不同于電網之間經濟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結合增值稅、消費稅)。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凹彝ヘ敭a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之列,照章納稅。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

【解釋1】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兩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

【解釋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解釋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解釋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三)營業(yè)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yè)賬簿

3.有關“營業(yè)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個問題:

(1)其他營業(yè)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2)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guī)定貼花。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tǒng)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應稅的“四證一照”(工房地商專)

【經典母題】下列各項中,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的有( )。

a.商品房銷售合同

b.融資租賃合同

c.專利申請轉讓合同

d.專利權轉讓合同

e.企業(yè)倉庫設置的產品進出統(tǒng)計簿

【答案】ad

【注意題目變形】

【題目變形1】下列各項中,應當繳納印花稅的有(abcd)。

【題目變形2】下列各項中,不需繳納印花稅的是(e)。

【題目變形3】下列各項中,按“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的是(b)。

【題目變形4】下列各項中,按“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的是(c)。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

1.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保人、證人、鑒定人。(選擇題)

2.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各種名稱的憑證。

3.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判斷)

(二)立據人。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土地增值稅)

(三)立賬簿人。營業(yè)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五)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判斷)

(六)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比較特殊的印花稅,契稅,車購稅)

【例題?多選題】下列屬于印花稅納稅人的有( )。

a.購銷合同的擔保人

b.發(fā)放土地使用證的國家行政部門

c.在國外書立,在國內使用技術合同的單位

d.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兩家公司

e.營業(yè)賬簿的設立使用人

【答案】cde

三、印花稅的稅率

印花稅稅率分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除權利、許可證照及營業(yè)賬簿中的其他賬簿使用定額稅率(按件貼花5元)之外,其他征稅項目使用比例稅率。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一,最低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借款合同)。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0倍。

(一)稅率表

稅率檔次

應稅憑證

比例稅率(四檔)

0.05‰

借款合同

0.3‰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0.5‰

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1‰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股權轉讓書據(股票特殊)

5元定額稅率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yè)賬簿中的其他賬簿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有關規(guī)定

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買賣、繼承、贈與優(yōu)先股,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第三節(jié)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余額計稅: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解釋】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

(區(qū)分與消費稅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注明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

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解釋】注意計算兩點:

(1)稅額超過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月(天)租金標準,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在結算時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兩類易捆綁在一起的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小計算)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1)凡是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guī)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guī)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征管方便)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有關規(guī)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強調)對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強調)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實現(xiàn)利潤分成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第四節(jié) 減免稅優(yōu)惠

基本優(yōu)惠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應另行貼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yè)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8篇】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1、印花稅法從202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2023年7月1日前稅務處理項按原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為書立應稅憑證的單位及個人(包括境內外,是屬于雙向或多向征稅這點與增值稅等其他稅種有明顯區(qū)別),其中委托貸款的為受托金融機構和貸款人、拍賣品為拍賣品產權人及買受人。

3、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納稅義務發(fā)生后不可逆轉,即是就一旦申報繳納印花稅后交易撤回或取消(包括實際上未有履行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金額不一致的)的已繳納印花稅不可退還或抵繳稅款。

4、印花稅稅目及稅率:共四大類,分別為合同類(書面合同,共11項,)、產權轉移書證(涉及到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股權、商標專利等特許權4項)、營業(yè)賬?。ㄖ笇嵤召Y本及資本公積新增部分)。需要關注的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書面合不僅限于民法上合同,企業(yè)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5、征稅范圍:印花稅屬于特定行為稅種,僅限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范圍內才需要繳納,否則不需要申報繳納。以下幾種情況情形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完全發(fā)生在境外的應稅行為(如境外納稅人向境內納稅人銷售在境外使用不動產等);企業(yè)與個人之間發(fā)生貨物交易行為(雙方沒有書立買賣合同的,一般是指商業(yè)零售企業(yè))、總分公司之間內部計劃憑證。

6、計稅依據:印花稅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中記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如果合同金額不單獨列明增值稅稅額的則全額征稅。因此建議納稅人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單獨注明增值稅稅額,以免多繳冤枉稅。印花稅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合同協(xié)議等)中約定的金額,其征稅原則是按形式而非按實際交易征稅,如增值稅只有應稅行為實際發(fā)生時才需要繳納稅款。因此不管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是否實際履行,也不管合同協(xié)議金額是否與實際結算金額一致(多或少),只要應稅義務時間發(fā)生就必須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假如申報繳納后合同取消或實際結算金額小于合同金額的,多繳印花稅不予退還。當然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多于合同金額也不需補繳。只有合同變更情況下導致多繳稅款才可以退還或抵繳稅款(當然如果變更后合同金額增加的,則需就增加金額部分補繳印花稅)。因此建議納稅人在簽訂合同協(xié)議時最好謹慎填寫合同金額,不要亂寫避免多繳冤枉稅,寧愿保守點,如果實在無法預計交易金額的建議簽訂無金額框架合同,按實際結算金額繳納。當然也別想著鉆稅法空子,人為故意寫少金額偷漏稅款。如果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金額差別較大(當然是遠小于合同金額)那就要變更合同后申報請退稅(這種退稅特別啰嗦,如果金額不多建議不要申請退了浪費人力物力)。

7、申報期限及方式:印花稅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一般為按次申報),其中按年或季申報的納稅申報期限為年(季)終了之日起15天內,按次申報的為書立憑證之是起15天內。從2023年7月1日起申報印花稅時需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對框架式合同或協(xié)議(即無明確金額的技術服務、商業(yè)采購之類合同協(xié)議)必須在簽訂時先申報實際結算時按結算金額繳納印花稅。

8、稅收優(yōu)惠:2023年到2024年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包括個體戶及個人)、小型微利企業(yè)(是稅法意義上的而非科工信局標準劃分的,特別奇葩)減半征收印花稅;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與部隊間交易行為、向農民、農村合作社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銷售農業(yè)生產資料或購買農產品免征印花稅;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免征印花稅;非營利性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wèi)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特別注意的是,印花稅優(yōu)惠是雙向的,只要一方符合免稅則交易另一方或多方均可免征。

【第9篇】哪些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個體戶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嗎?個體戶發(fā)生購銷行為要不要交印花稅?為什么說個體戶會越來越“吃香”?......日前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條例又有新規(guī)出臺,不少粉絲經常會問這塊的問題。今天就讓小博給大家詳細解答下這3個問題吧。

圖源:pexels

一、個體戶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嗎?

先說結論,個體工商戶可以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可以是一般納稅人。

現(xiàn)實工作中,個體戶設立登記時,會默認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但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就可以辦理,不再需要其他輔助條件。

沒有主動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身份的個體戶,年(連續(xù) 12 個自然月)不含稅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很可能強制要求納稅人(特指個體戶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個體戶發(fā)生購銷行為要不要交印花稅?

咱來看一下關于個體戶,發(fā)生的購銷行為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稅?

在印花稅稅目表里,有說到“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這個也挺為難的,10多個字,包括了好多層意思:但是不用著急,咱們一點點來看。

第一:個人是指誰

1、以前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只說了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直接說個體戶是不是個人。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里面說明了: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3、從《民法典》的角度,第二章自然人中的第四節(jié)講了“個體工商戶”這也就說明“個體工商戶屬于個人”。因此,讓你從另一個層面理解:“在這個印花稅的層面,個體工商戶交的是個人所得稅的,我們可以歸到個人里來”。

第二:材料是不是“動產”

確實有不少同學問翅兒“材料是動產嗎?” 來,咱們繼續(xù)看,到底什么是不動產?

《民法典》第115條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則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常見的不動產包括土地(耕地、建筑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灘涂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林木、與不動產尚未分離的出產物(如農作物)。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均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車輛、動物、生活日用品等?,F(xiàn)在你能明白了吧?不過還沒完哈,咱們接著看衍生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合同不用交?

來,咱們直接看文件——交不交不是只看有沒有簽訂合同。

所以:個體戶買材料不交印花稅!

三、為什么說個體戶會越來越“吃香”?

截至2023年8月,我國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已達上億戶,占市場主體總量的三分之二,個體戶已成為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一,也越來越受創(chuàng)業(yè)者的追捧。

與公司相比,個體戶的辦理注冊手續(xù)不要太簡單,經營靈活方便。最重要的是,個體戶的稅負相對較低,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

以下是個體戶的6大優(yōu)勢,也是個體戶“火了”的原因:

1、個體戶不用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和20%的分紅個稅;

2、個體工商戶享受每年500w內增值稅免稅額度;

3、個體戶注冊簡單,注冊周期短,一周內基本可以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

4、個體戶不需要開公戶,可直接用個人卡收款;

5、開票范圍廣、不管是各種建筑材料還是咨詢費技術服務費等等都可以開票的,能夠幫助企業(yè)或者個人解決各種缺票的問題。

6、有些地方還能享受個稅核定征收,核定個稅率低,一般在1%左右(看行業(yè))

來源:文章由海南博宇會計綜合整理自網絡,僅供參考,以實際咨詢?yōu)闇?,如涉及侵權請?lián)系刪除。

【第10篇】印花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本文匯集了增值稅、消費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煙葉稅、關稅、環(huán)保稅、土地增值稅、船舶噸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等21個稅種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增值稅

一、基本規(guī)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銷售貨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自2023年8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fā)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納稅人發(fā)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

三、銷售勞務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四、銷售應稅服務

(一)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自2023年7月1日起廢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政策依據:

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2、《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五、貨物代銷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企業(yè)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fā)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xiàn),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政策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六、貨物視同銷售: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納稅人發(fā)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七、服務視同銷售: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政策依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八、貸款服務:

金融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yè),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政策依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yè)務的機構發(fā)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關于貸款服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問題 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一般按月或按季結息。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結息日確認的利息收入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問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53號)

九、建筑服務扣押質保金: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fā)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69號)

十、電力產品:

發(fā)、供電企業(yè)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發(fā)電企業(yè)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yè)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yè)單位,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yè)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fā)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fā)、供電企業(yè)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fā)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fā)、供電企業(yè)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fā)、供電企業(yè)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政策依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

十一、油氣田企業(yè):

油氣田企業(yè)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yè)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油氣田企業(yè)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

十二、進口貨物:

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

一、基本規(guī)定: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二、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四、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五、進口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六、金銀首飾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的當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

七、自產石腦油連續(xù)生產

生產企業(yè)將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xù)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企業(yè)所得稅

一、基本原則

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一般銷售收入

除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企業(yè)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yè)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yè)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認收入實現(xiàn)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xù)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五)企業(yè)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yè)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yè)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yè)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xiàn)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xiàn)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xiàn)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xiàn)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企業(yè)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yè)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fā)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fā)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三、分期確認收入

企業(yè)的下列生產經營業(yè)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二)企業(yè)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yè)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xù)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第二十四條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yè)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四、接受捐贈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yè)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yè)、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五、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yè)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fā)生和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yè)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fā)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yè)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guī)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xiàn)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yè)行為出現(xiàn)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fā)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fā)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qū)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fā)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xù)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fā)生時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六、利息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yè)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yè)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一)金融企業(yè)按規(guī)定發(fā)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fā)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二)金融企業(yè)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yè)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3號)

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fā)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xiàn)。

2.企業(yè)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國債投資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6號)

七、房地產銷售收入

其一、完工條件

第三條企業(yè)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包括土地的開發(fā),建造、銷售住宅、商業(yè)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fā)產品。除土地開發(fā)之外,其他開發(fā)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1.開發(fā)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fā)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fā)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31號)規(guī)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第三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開發(fā)的開發(fā)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xù)以及會計決算手續(xù),當企業(yè)開始辦理開發(fā)產品交付手續(xù)(包括入住手續(xù))、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fā)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fā)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及時結算開發(fā)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y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

其二:收入范圍

第五條 開發(fā)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fā)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xiàn)金、現(xiàn)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yè)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yè)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fā)產品價內或由企業(yè)開具發(fā)票的,應按規(guī)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fā)產品價內并由企業(yè)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fā)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

其三:確認時間

第六條 企業(yè)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xiàn),具體按以下規(guī)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fā)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fā)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fā)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fā)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1)采取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fā)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fā)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fā)產品的,屬于企業(yè)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或企業(yè)、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fā)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fā)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fā)產品的,屬于由企業(yè)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或企業(yè)、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fā)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企業(yè)按規(guī)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fā)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guī)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fā)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fā)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guī)定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fā)產品,企業(yè)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

其四:確認方法

第七條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fā)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xiàn)。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yè)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fā)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fā)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fā)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fā)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企業(yè)銷售未完工開發(fā)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確定:

1.開發(fā)項目位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qū)和郊區(qū)的,不得低于15%。

2.開發(fā)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qū)及郊區(qū)的,不得低于10%。

3.開發(fā)項目位于其他地區(qū)的,不得低于5%。

4.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條 企業(yè)銷售未完工開發(fā)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fā)產品完工后,企業(yè)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yè)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yè)須出具對該項開發(fā)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

八、租金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yè)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企業(yè)新建的開發(fā)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xié)議的,自開發(fā)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九、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2號)

十、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十一、債務重組收入

企業(yè)發(fā)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xié)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十二、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十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yè)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yè)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y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xiàn)。

被投資企業(yè)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yè)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十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xié)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xù)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xié)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于投資協(xié)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xiàn)。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個人所得稅

一、基本規(guī)定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二、表格總結

車船稅

一、基本規(guī)定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車船稅法第八條所稱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

二、新購置車船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對于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所載日期為準;對于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年第75號)

三、被盜搶、報廢、滅失車船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四、已完稅車輛轉讓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已經繳納船舶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 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并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發(fā)布<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3年第1號)

五、購置船舶

購置的新船舶,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取月份)+1

其中,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船舶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發(fā)布<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3年第1號)

六、車船因質量問題發(fā)生退貨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fā)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2號)

車輛購置稅

一、基本規(guī)定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二、具體時間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政策依據:《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1號)

三、不同購置情形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三)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

四、車輛用途改變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xù)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fā)生之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

耕地占用稅

一、基本規(guī)定: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二、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1號)

三、損毀耕地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1號)

四、占地用途改變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1號)

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

五、占地時間確定

納稅人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和占地時間等納稅申報數據材料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1號)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占地的當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

資源稅

一、基本規(guī)定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二、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xù)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

三、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

四、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

2023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xù)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五、不同銷售方式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注:暫存,本文件尚未廢止)

六、代扣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注:暫存,本文件尚未廢止)

納稅申報期限規(guī)定:

(一)資源稅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二)水資源稅

除農業(yè)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

契稅

一、基本規(guī)定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二、 具體規(guī)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fā)生上述情形,按規(guī)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政策依據:《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3號)

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當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已經發(fā)生,必須依法繳納契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9〕613號

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基本規(guī)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二、出口企業(yè)實現(xiàn)免抵

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

三、異地預繳增值稅

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

房產稅

一、基本規(guī)定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國發(fā)〔1986〕90號發(fā)布,2023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二、購置房產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

三、出租房產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

注:關于此條款,部分省份專門下發(fā)文件進一步明確,如廣東: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司,明確房產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凡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19號)

四、自建房產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xù)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號)

五、融資租賃房產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六、臨時建筑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yè)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yè)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yè)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號)

七、企業(yè)停產撤銷閑置房產

企業(yè)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劃線內容已廢止)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yè)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號)

八、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

九、房產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一、基本規(guī)定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新征用的土地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三、購置房產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

四、出租房產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

五、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六、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印花稅

一、基本規(guī)定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二、最新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十五條??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煙葉稅

煙葉稅是以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關稅

關稅是指貨物經過一國關境時征收的一種稅。

進口貨物的,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出口貨物的,除海關特準之外,以貨物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之日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環(huán)境保護稅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環(huán)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以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

(一)采取查賬征收方式

1.簽訂轉讓房地產合同。納稅人與當事人簽訂轉讓房地產合同之日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法院判決或裁定。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3.仲裁機構裁決。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納稅人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噸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zhí)照,自上一次執(zhí)照期滿的次日起續(xù)繳噸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tǒng)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分別與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綜[2010]98號)

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yè)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第11篇】購銷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法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

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規(guī)定

納稅人

解釋

立合同人

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立據人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過程中買賣雙方的當事人

立賬簿人

營業(yè)賬簿的納稅人

領受人

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

使用人

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

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注意: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知識點: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13個稅目,列舉征稅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征稅的其他憑證。

13個稅目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詳細解釋

1.購銷合同

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繳納印花稅;但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筑工程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yè)、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公路運輸和聯(lián)運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等。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所簽訂的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經營租賃合同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合同;民間借貸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保險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技術咨詢合同: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合同;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所簽訂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12.營業(yè)賬簿

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各種日記賬、明細賬、總賬均屬于營業(yè)賬簿,繳納印花稅;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xiàn)金收付登記簿,屬于非營業(yè)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不包括衛(wèi)生許可證、投資許可證等。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當征收印花稅的項目有( )。

a.產品加工合同

b.法律咨詢合同

c.技術開發(fā)合同

d.出版印刷合同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選項a、c、d屬于印花稅的應稅項目。

【例題2·單選題】(2023年)下列合同中,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是( )。

a.供用電合同

b.融資租賃合同

c.人壽保險合同

d.法律咨詢合同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人壽保險合同、法律咨詢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例題3·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的有( )。

a.商品房銷售合同

b.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c.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d.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選項c,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技術合同的范圍。

【例題4·多選題】孫某將自有商鋪無償贈與非法定繼承人王某,已向稅務機關提交經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下列有關孫某贈房涉及稅收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孫某應繳納契稅

b.王某應繳納契稅

c.孫某應繳納印花稅

d.王某應繳納印花稅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契稅是由產權承受人繳納,所以應該是王某繳納契稅;自有商鋪無償贈與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需要繳納印花稅。

【例題5·多選題】(2023年)下列憑證中,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有( )。

a.銀行設置的現(xiàn)金收付登記簿

b.個人出租門店簽訂的租賃合同

c.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d.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訂購單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選項a,銀行根據業(yè)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現(xiàn)金收付登記簿,屬于非營業(yè)賬簿,不征收印花稅;選項c,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例題6·多選題】(2023年)電網公司甲在2023年4月與發(fā)電廠乙訂了購售電合同1份,與保險合同丙簽訂了保險合同1份,直接與用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若干份,另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丁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下列關于甲公司計繳納印花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與丙簽訂的保險合同按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

b.與乙簽訂的購電合同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c.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d.與丁簽訂的購房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選項c,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稅率——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記?。?/strong>

1.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買賣、繼承、贈與優(yōu)先股、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有關規(guī)定

2.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xiàn)行稅制規(guī)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lián)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知識點:稅收優(yōu)惠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則應另貼印花。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3.房地產管理部門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4.農牧業(yè)保險合同免稅;

5.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或棚戶區(qū)改造合同(協(xié)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6.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7.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8.棚戶區(qū)改造: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fā)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自202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例題1·多選題】下列憑證中,無需繳納印花稅的有( )。

a.房屋贈予合同

b.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c.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d.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選項a,需要繳納印花稅。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稅的有( )。

a.貼息貸款合同

b.倉儲保管合同

c.農牧業(yè)保險合同

d.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選項b、d沒有免稅的規(guī)定。

有財稅問題就問解稅寶,有財稅難題就找解稅寶!

【第12篇】印花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202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總的認識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2022版,202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稅 目

稅 率

備 注

合同(指書 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 點五

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 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 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 人(不包括同業(yè)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買賣合同

價款的萬分之三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 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 買賣合同)

承攬合同

報酬的萬分之三

建設工程合同

價格的萬分之三

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lián) 運合同(不包括管道 運輸合同)

技術合同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 費的萬分之三

不包括專利權、專有 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租賃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倉儲合同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產權轉移 書據

土地使用權 出讓書據

價款的萬分之五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 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土地使用權、 房屋等建筑 物和構筑物 所有權轉讓 書據(不包括 土地承包經 營權和土地 經營權轉移)

價款的萬分之五

股權轉讓書 據(不包括應 繳納證券交 易印花稅的)

價款的萬分之五

商標專用權、 著作權、專利 權、專有技術 使用權轉讓 書據

價款的萬分之三

菅業(yè)賬簿

實收資本(股本)、資 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 分之二點五

證券交易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2021版,2023年7月1日之前適用)

編號

稅目

征稅范圍

稅率(稅額)

納稅人

備注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計稅金額判斷:①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②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③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lián)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yè)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自2023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14

證券(股票)交易股權轉讓書據a、b股

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

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立據雙方當事人

(13個正列舉稅目之外的)需要關注這類特殊交易政策的調整

【第13篇】2023年印花稅納稅申報時間

2023年5月15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印花稅、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5月份納稅申報日期表

記得在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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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

最近有納稅人問我們一個問題,就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什么時候?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發(fā)現(xiàn)我們一直都沒有特別注意到,我們平時可能都是根據銷售臺賬上面的合同數來計提的,但是可能沒有注意到具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什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7號》里面就說了,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fā)生納稅義務。

那么對于我們平時的合同管理來說,我就想到一個事情,那就是我們如果說是書立,那是不是合同成立時那么印花稅納稅義務就發(fā)生了,那如果合同部門延期登記合同了,是不是會產生印花稅延遲繳納的風險呢?這個可能需要各位納稅人考慮一下,不過我覺得如果是金額比較小只要這個時間不是差得特別離譜,應該也沒事;但是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可能還是要仔細考慮一下的好。

【第15篇】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怎么報

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guī)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guī)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guī)模納稅人優(yōu)勢】

一個季度補票不超過9萬元可以免增值稅。

1、小規(guī)模納稅人自行開票,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2、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前提條件是受票方是一般納稅人。

3、你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能做增值稅抵扣。

4、減免政策。

【申請條件】

只要賬證健全,有生產經營場地的固定業(yè)戶,均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小規(guī)模納稅人如何申報印花稅?

印花稅和增值稅是沒有關系的,它是按照合同金額來計算繳納的。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根據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別稱為合同的立合同人、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營業(yè)帳簿的立帳簿人、權利許可證照的領受人。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稅目稅率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金稅三期里可以不申報印花稅嗎?

既然在金稅三期系統(tǒng)中未做印花稅的稅種登記,當然也就沒有印花稅的應申報業(yè)務。

如果發(fā)生印花稅業(yè)務,必須在納稅服務大廳做印花稅稅種登記后,才能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如當月未發(fā)生印花稅業(yè)務,可以做0申報。

雖然'一直沒有申報購銷合同印花稅,實際也沒有簽定任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是按照購進和銷售的平均金額計算印花稅,即使沒有購進貨物金額,但應該有銷售金額,也就是按照銷售額的一半,按照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計算交納印花稅。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908694.html

以上就是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發(fā)票,納稅等問題的分享,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發(fā)票稅務知識,歡迎關注悅報銷網站!

【第16篇】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

印花稅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小稅種,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2023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關于對營業(yè)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文件,自2023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用好這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重點在于弄清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時間。那么,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納稅期限是簽定日期還是生效日期?認繳制下股東繳納了出資,印花稅該在什么時間申報?

小稅種也有大問題,其中的納稅申報期限,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棘手問題,不熟悉印花稅規(guī)定的,還真不一定知道。不同的印花稅繳納方式,納稅申報期限也不同,今天凡人就和大家聊聊關于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問題。

一、印花稅的四種繳納方式

一是應稅憑證貼花納稅。即由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一次性貼足印花稅票繳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要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粘貼使用印花稅票納稅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二是大額稅額開票征收。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三是頻繁業(yè)務匯總申報。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四是難以據實依法核定。納稅人不能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guī)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二、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印花稅是典型的行為稅,只要應稅行為一發(fā)生,納稅義務就發(fā)生。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間就是印花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對于合同在國外簽訂的又在國內履行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合同在國內使用的當天。當然,如果兩頭在外的合同,那就不用繳納印花稅了。

三、印花稅的五種納稅申報期限

印花稅納稅義務確立后,不像增值稅、城建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那樣無論何種征收繳納方式,都有著相對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不同繳納方式的印花稅申報納稅期限各不相同,差異較大。

一般憑證即時貼花。采取粘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的當期?!队』ǘ悤盒袟l例》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不同的應納稅憑證,其書立或者領受的時間也各不相同。對于合同來說,其合同各方簽字生效時間,即為合同書立時間,小會計甲問起的“產權轉移書據”,采取貼花方式繳納的,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簽定日期;對于應稅證照來說,以納稅人從有權機關領受證照的時間,即為領受時間;對于賬簿憑證來說,一般是年初啟用新賬簿的時間為書立時間。簡單地說,就是賬簿憑證印花稅以年為申報納稅期限,其他憑證、證照,以次為申報納稅期限。對于按次的,其納稅時間應為書立或領受的當日;以年為申報納稅期限的,納稅人應在次年設立新賬簿的當日貼足印花稅票并劃銷。

資金賬簿按年計繳。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實繳資本還是認繳資本一直存在爭議。不僅如此,注冊資本印花稅的申報納稅期限,也是小會計、小稅務們常常出錯卻不自知?!队』ǘ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帳薄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號)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匯總繳納按月申報。《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規(guī)定,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但卻沒有規(guī)定匯總繳納的申報期限,參考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納稅人應在匯總申報繳納月份的次月15日內申報。

國外合同使用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采取貼花納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合同在國內使用的當天;采取匯總申報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匯總登記的次月15日內。

核定征收按月(季)申報。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本文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印花稅納稅時間(16篇)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國家剛宣布:繼續(xù)免征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相關租賃合同印花稅,時間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相信不要多久,國家稅務總局就會出臺具體的延期文件。借此我們也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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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開印花稅公司不知怎么填寫經營范圍,我們可以參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寫,填寫近期要經營的和后期可能會經營的!
2、填寫多個行業(yè)的業(yè)務時,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為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稅局稽查時選案指標經常參考行業(yè)水平,排錯順序,會有損失。
3、準備申請核定征收的新設企業(yè),應避免經營范圍中出現(xiàn)不允許核定征收的經營范圍。

同行公司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