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房地產經紀買賣合同怎么寫才規(guī)范?本文根據受用戶歡迎程度整理了6篇優(yōu)質的房地產經紀買賣合同范文,都是標準的書寫參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對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6篇房地產經紀買賣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歡。
- 目錄
【第1篇】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格式(甲種本--買賣)
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 ]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yōu)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xié)議。
編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賣方代理人: 買方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福州市有關規(guī)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 區(qū)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 、共有面積 、附屬間面積 )。(詳見榕房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證 字第 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產買賣價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轉讓價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4、成交細目:
(1)、配套:
(2)、家電:
(3)、家俱: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fā)光體、廚衛(wèi)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條 中介服務方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合同外其他服務)。
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需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代理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
選擇下列第[ ]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xié)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xié)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xù);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xù);
6、為乙方辦理 (注:填寫①商業(yè)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yè)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xù);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xù);
8、協(xié)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xié)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yè)交接過戶手續(xù);
10、協(xié)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之日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xié)議之日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代理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代理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代理服務費。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相關事宜。若因甲、乙方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xù)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yè)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方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xù);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并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權屬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
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 ]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yè)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 。
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1、交易稅費由 方承擔;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 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yè)管理、 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 。
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
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本合同簽定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 ;
2、甲乙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房屋轉讓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交易程序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
4、丙方作為居間及代理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行業(yè)協(xié)會行規(guī)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zhí)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收到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處理時限
自發(fā)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fā)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等補充協(xié)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 。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jiān)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jiān)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項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 (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地址:
郵編: 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2篇】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勞動合同法關于雙倍工資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坝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斍?,我國勞務就業(yè)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yè)、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協(xié)調、穩(wěn)定、健康的發(fā)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xù)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guī)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tài)。
我國一直以來采用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賠償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者因為侵權行為而實際受到的損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guī)定第一次采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制裁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樣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于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例如:某一勞動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業(yè)工作,約定工資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當年的11月15日,企業(yè)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據本條的規(guī)定應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月工資,即雖然該勞動者只干了一個月的工作,用人單位也要支持勞動者1400元的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本條規(guī)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到來之日:包括:(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勞動者1998年6月1日進入某一企業(yè)工作,到2008年6月1日已在該企業(yè)連續(xù)工作十年,如果該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則2008年6月2日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2)在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職工已在某一企業(yè)連續(xù)工作十年,此時他53歲,距60歲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在此情況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改制,確定于2008年3月1日重新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則這一天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3)勞動者與企業(yè)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該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此情況下,雙方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日子。(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滿一年后的第一天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如某一勞動者于2007年5月8日進入某一企業(yè)工作,到了2008年5月25日該企業(yè)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企業(yè)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為工作滿一年后的第一天,即2008年5月9日。
(二)追究賠償責任的途徑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以及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予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一)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受理勞動違法行為舉報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予以賠償。
(二)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仲裁既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基本形式。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勞動者追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責任、解決賠償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判和執(zhí)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獲得法定賠償的權利得以實現。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不簽合同員工可討雙倍工資
法規(guī):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全文
■相關知識: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秳趧雍贤ā芬?guī)定:用人單位須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所以,應自2008年2月1日起主張。?全文
●雙倍工資計算基數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閱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全文
●雙倍工資如何進行計算
律師解答:
你雙倍工資計算的具體方法是指
加班工資還是不簽合同情況下的2雙倍工資?
計算方法一般是雙方事后約定的工資的兩倍,如果沒簽合同,是同工種職工工資的兩倍。?全文
■相關案例:
●索賠雙倍工資 勿超一年時效
仲裁:時效從職工知道侵權起算 如索賠應盡早主張
趙某被一家服裝廠錄取從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趙某的目的,服裝廠并沒有按照規(guī)定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后,趙某提出與服裝廠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簽訂合同一年后,趙某離職,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其入職后至離職時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由于其訴求已超過仲裁時效,遭到仲裁委駁回。?全文
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法規(guī):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解讀:有了這些法規(guī)條文,用人單位就不敢不與所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以勞動部門剛剛受理的案件為例,大學生小劉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已經超過半年時間,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他投訴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補繳社會保險,而如果小劉的事情發(fā)生在明年,那么他不僅可以要求補簽合同、補繳保險,還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單位違規(guī)在先,勞動者辭職有補償
法規(guī):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案例解讀:很多勞動者在發(fā)現單位不信守承諾,拖欠工資或是不辦保險,就想著早點離開,換個工作,實際上,他們還可以向單位索賠。某物業(yè)公司保潔人員張女士辭職后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物業(yè)公司支付的工資一直達不到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在的工資還只有620元,而最低工資已經漲到了850元,她要求單位將這6年的工資補足到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張女士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她還可以追加一條訴求,要求單位再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需雙倍補償
法規(guī):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案例解讀:單位想隨隨便便辭退員工沒那么容易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辦,并且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得辭退員工。以勞動仲裁部門日前調解的一個案件為例,一家外貿公司的職工陳某被單位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辭退,單位卻拿不出充足的證據,陳某不服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最后經過雙方調解達成一致,單位給予了陳某1500元補償。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單位認為職工嚴重違紀,必須要提供所有職工都知道的書面的單位規(guī)章制度,以及相應的證據證明陳某存在違紀行為,否則嚴重違紀的說法不成立,單位應恢復與他的勞動關系,如果陳某不想在這家單位繼續(xù)干下去,那么單位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他的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經濟補償將在8000元左右。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對雙倍工資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律師提醒:關于雙倍工資的法律問題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范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二、 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guī)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xié)議,竟業(yè)禁止協(xié)議,畢業(yè)生的三方協(xié)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qū)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fā)的工資的雙倍,已發(fā)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fā)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guī)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qū)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第3篇】2023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輔導:房屋買賣合同
學員問題什么是房屋買賣合同?
解答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不同。
法律對房屋買賣有下列特別規(guī)定,包括:房屋買賣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書面約定;在城鎮(zhèn)買賣房屋的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后,才發(fā)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fā)生權利轉移效果;出賣共有房屋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
【第4篇】買賣合同: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 ]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yōu)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xié)議。
編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賣方代理人: 買方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福州市有關規(guī)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 區(qū)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 、共有面積 、附屬間面積 )。(詳見榕房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證 字第 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產買賣價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轉讓價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4、成交細目:
(1)、配套:
(2)、家電:
(3)、家俱: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fā)光體、廚衛(wèi)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條 中介服務方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合同外其他服務)。
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需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代理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
選擇下列第[ ]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xié)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xié)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xù);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xù);
6、為乙方辦理 (注:填寫①商業(yè)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yè)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xù);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xù);
8、協(xié)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xié)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yè)交接過戶手續(xù);
10、協(xié)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之日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xié)議之日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代理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代理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代理服務費。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相關事宜。若因甲、乙方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xù)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yè)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方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xù);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并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權屬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
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 ]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yè)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 。
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1、交易稅費由 方承擔;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 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yè)管理、 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 。
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
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本合同簽定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 ;
2、甲乙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房屋轉讓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交易程序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
4、丙方作為居間及代理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行業(yè)協(xié)會行規(guī)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zhí)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收到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處理時限
自發(fā)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fā)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等補充協(xié)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 。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jiān)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jiān)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項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 (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地址:
郵編: 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5篇】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福州市房地產經紀合同(甲種本--買賣)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
二、在福州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轉讓適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選擇內容,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并應將選擇事項的序號大寫(壹、貳………)填入 [ ] ;對不選擇的內容,用橫線將其劃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各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優(yōu)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予約定,但應用橫線將該條款劃除。本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各方當事人可另訂補充協(xié)議。
編號: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賣方代理人: 買方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中介服務方(以下簡稱丙方)
工商注冊號:
備案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地產交易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福州市有關規(guī)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宗買賣房產狀況
1、房屋座落:甲方房產座落于福州市 區(qū)
2、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積: 、共有面積 、附屬間面積 )。(詳見榕房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證 字第 號)
3、成交價格:甲、乙雙方議定該房產(含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的買賣價格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產買賣價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裝修及附屬配套設施轉讓價為 (幣種)(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4、成交細目:
(1)、配套:
(2)、家電:
(3)、家俱:
(4)、其他:
(5)、固定裝修:甲方明確固定裝修指構成該房屋裝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墻體、壁櫥、鐵門、門、門把、門窗、防盜網、水龍頭、嵌入式排氣扇、燈具、發(fā)光體、廚衛(wèi)設施等,此等固定裝修經拆除將破壞設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應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條 中介服務方
1、丙方的服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的經營資格;
3、保證誠信服務,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不包含合同外其他服務)。
第三條 委托中介服務事項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雙方買賣房產一事,提供中介服務;
2、丙方應甲、乙雙方的需求,為其提供房產成交后代理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范圍
選擇下列第[ ]項服務
1、為甲、乙雙方提供房產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2、向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協(xié)助雙方簽訂本合同及房產轉讓協(xié)議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產行銷推介;
4、為當事人代辦房產評估手續(xù);
5、代辦權屬過戶手續(xù);
6、為乙方辦理 (注:填寫①商業(yè)銀行按揭貸款、②公積金貸款、③商業(yè)銀行和公積金組合貸款)手續(xù);
7、代辦房地產公證、見證手續(xù);
8、協(xié)助甲、乙雙方收集過戶資料和為其房地產買賣契約代書;
9、協(xié)助辦理相關配套事宜,如水、電、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及物業(yè)交接過戶手續(xù);
10、協(xié)助甲、乙雙方完成房屋及房產配套設施的移交;
11、其他
第五條 中介服務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自接受甲、乙雙方委托之日起到甲、乙雙方達成本協(xié)議之日結束;
2、丙方提供的相關房產成交后的代理服務至甲、乙雙方辦結各項交易、過戶、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包含中介服務傭金和相關代理服務費)
1、中介服務傭金: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丙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向甲、乙雙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務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傭金為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
2、交易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三條有關款項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成交后代理服務費。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3、按揭服務費: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六款約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為乙方提供按揭服務。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務費 (幣種)(大寫) 仟 佰 拾 元(¥ )。
第七條 當事人配合與保密
1、丙方按交易程序(另定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工作日為甲、乙雙方妥善辦理有關事項。甲、乙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交易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并按時向丙方交付有關資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相關事宜。若因甲、乙方雙方提供的資料原因造成手續(xù)辦理的延誤或無法辦理,丙方無過錯的,由資料提供的延誤方承擔責任,丙方的工作日相應順延;
2、對交易過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或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時,甲、乙雙方對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yè)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條 中介權益說明
甲、乙一方或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且丙方無過錯,甲、乙雙方仍應全額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務傭金。
第九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時,應出示工商局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證》等,房地產經紀人應出示《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2、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的委托,據實介紹房地產信息及房地產交易價格;
3、丙方對甲、乙方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收件清單,對甲方提供的信息進行現場勘察和積極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
4、丙方應配合乙方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狀況,并如實告知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5、丙方應告知甲、乙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費用;
6、丙方應配合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xù);
7、在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當積極告知并督促相關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提醒應注意的事項及瑕疵。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房地產轉讓信息;
2、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丙方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權屬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
其它相關資料: 。
3、甲方應配合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產權利受限制等情況;
4、甲方應配合乙、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與丙方到相關部門查驗有關資料和到現場勘察房地產現狀,并對上述房產現狀作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產;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向丙方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3、乙方應配合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及提供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定金
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支付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給甲方(定金可抵作購房款)。
如果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選擇下列[ ]種方式確保交易安全:
1、暫時將全部定金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蓋企業(yè)公章的收據;
2、暫時將部分定金 (幣種)(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在交易過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與甲方,丙甲兩方分別按照收取定金數額出具收據;
3、 。
第十三條 費用承擔方式
1、交易稅費由 方承擔;
2、土地證費:辦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過戶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證費用 承擔;
3、配套設施過戶費:配套設施的相關證件過戶費用由 承擔;
4、原始費用的結清:甲方應結清移交前的水、電、物業(yè)管理、 等的費用。乙方在接收該房產時須驗收上述約定的各項交付細目,交接確認后甲方不再負責;
5、 。
第十四條 購房款及其他費用支付方式。
按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本合同簽定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乙方違約的其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丙方違約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給甲、乙雙方,違約金數額 ;
2、甲乙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如果丙方有過錯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房屋轉讓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交易程序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訂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可以選擇本條第一款的定金罰則或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成交價日萬分之 );
4、丙方作為居間及代理服務方應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行業(yè)協(xié)會行規(guī)為準則為甲、乙雙方提供誠信服務,若因丙方服務不當行為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方作為甲、乙雙方授權的代管方,對所代管的資金及權屬資料的安全負責,若因丙方責任造成資金損失或資料遺失、損毀的,丙方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在甲、乙雙方未改變上述交易條件,交易程序正常執(zhí)行的情況下,丙方保證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該房產。因丙方工作不盡責,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收到房產過戶的,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處理時限
自發(fā)生違約行為之日起超過10日,丙方即向違約方發(fā)出掛號信促其履約,寄出郵戳即日起超過15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依本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本合同解除時,房屋轉讓等補充協(xié)議同時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 。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改變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責。在三方具結后,丙方將監(jiān)管的房產權屬資料交還甲方,將監(jiān)管的定金及購房款交還乙方,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項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本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它事項: (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地址:
郵編: 郵編:
丙方(中介服務方):
簽約代表:
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6篇】2023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輔導:買賣合同概念和特征
學員問題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解答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以互易方式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1)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是有償合同,其實質是以等價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一點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qū)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雙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且這種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