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討債時怎樣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可以運用督促程序代替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jīng)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jù),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2篇】討債時如何申請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3篇】討債時如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可以運用督促程序代替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shù)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