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保證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時候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jīng)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證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時候,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保證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時候
保證合同生效時間與保證簽訂的方式有關,不同的簽訂的方式,該保證合同生效的時間也不同。
《擔保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2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是什么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tǒng)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導致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
(1)債權人就主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
(3)主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并不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第3篇】騙取保證金是構成合同詐騙嗎?
將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以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來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來作擔保。
(3)自身并沒有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所以,騙取保證金也是構成合同詐騙的情形之一,但是只有當其詐騙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違規(guī)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第4篇】合同法關于保證金是怎么規(guī)定的
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保證金,但是規(guī)定了違約金和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5篇】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規(guī)定
根據(jù)《擔保法》第25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該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第6篇】什么是保證合同糾紛
保證合同糾紛是指在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中產(chǎn)生的糾紛。在確定案由時應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適用“保證合同糾紛”案由。【第7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34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8篇】借款合同中保證人的責任是什么
在借款合同中,保證人的責任一般是給債務人承擔債務補充責任。
具體而言,即債權人在債務到期的情況下,可以找保證人直接要求債務承擔,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屬于一般保證的,那么一般需要在債務人無力承擔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第9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34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10篇】如何保證工程項目居間合同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工程項目居間合同合法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要件就可以,主體即合同簽訂雙方合法,合同的內容合法,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程序和形式合法。一般具備以上條件簽訂的合同都是合法。
【第11篇】合同保證金可以退嗎?
在合同法中首先沒有合同保證金這個專業(yè)術語。但保證金其實就是保證被保證人會履行合約的,相當于一般合同中提到的定金。
如果合約到期,為了保證履約一方的利益,會收取一定保證金。按照約定履行的,會退還保證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2篇】保證合同無效會產(chǎn)生哪些法律后果
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因以下兩種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如果僅有保證人一方的過錯,則僅由保證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責任范圍應以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譃橐?。如果造成保證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的共同過錯,則應當根據(jù)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擔保法》第5條2款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p>
【第13篇】主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有效嗎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xié)議。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合同如果另有約定依照約定。
《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14篇】保證合同成立條件有什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九條,保證合同的成立條件有:
1、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jù)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xié)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
2、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在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第15篇】擔保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的區(qū)別
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保證合同是人的保證,是債務人請求第三人對自己的債務提供保證,保證人的保證分為一般責任的保證和連帶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下,保證人只在債務人的債務經(jīng)過審理并其財產(chǎn)經(jīng)過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夠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的責任。債權人在未起訴債務人之前不得起訴保證人,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下,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得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讓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第16篇】反擔保合同的保證期間多久起算
反擔保合同的保證期間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