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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買賣不破租賃”與租賃合同 第2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第3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范圍 第4篇買賣不破租賃之法律制度 第5篇二手房交易不忘“買賣不破租賃” 第6篇買賣不破租賃三方合同 第7篇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糾紛訴狀 第8篇買賣不破租賃租房合同 第9篇買賣不破租賃適用瑕疵
【第1篇】買賣不破租賃”與租賃合同
目前聽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約,而客戶卻不愿意承接該租賃關系,如果業(yè)主必須解除現(xiàn)存的租賃合同才能成就買賣合同,請問這種租賃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如果解除了是否違背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首先,這個問題的探討有個前提:我們這里所說的租賃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現(xiàn)存”的租賃合同。即合法目的不能違法,例如租賃標的物業(y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須在法律范圍內進行約定,例如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期限尚未屆滿。以下探討是在此前提下進行。
關于租賃合同的解除問題是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是業(yè)主的,業(yè)主想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關租客什么事所以可以解除(在這里有必要解釋一下,是“業(yè)主的”法律的表敘是業(yè)主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而有所權是一種對世的,絕對的權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該權利)。另一部分人認為,“買賣不破租賃”,租客是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取得租賃權利的,應該受法律保護,所以不能解除。
現(xiàn)在就想對上敘觀點表達一下自己的看法。本人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確。前一個觀點是以所有權否定租賃權,以絕對權否定相對權是沒有道理的。兩種權利只要合法都應該受法律保護。業(yè)主要出售租客承租的房屋,就與租客有很大的關系!那么,后一個觀點就正確了嗎不完全正確!如前所敘:“合法租賃合同應該受法律保護”是正確的,所以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具體情況。
在此要分兩類情況:如果合同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主要為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賠償及通知等附隨義務),那么合同就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任何的違約責任,尤其是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內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前一類合同,又怎么解除合同業(yè)主應該根據(jù)合同的約定條件就可以解除了,視具體情況而定。而“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指一種租賃關系的承接,租賃標的出售后,原租賃合同對買受人句許生效。這與承接前后者承接后租賃關系的接觸并不沖突。
【第2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曾先生在選購了一套二手房時,被前業(yè)主告知該房產已經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個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為購買了房屋后就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搬離,于是于前業(yè)主簽訂了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是,在與承租人交涉限期搬離的過程中,承租人提出“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要求繼續(xù)承租,并指責前業(yè)主和曾先生沒有尊重其“優(yōu)先購買權”,其有權主張曾先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這是在轉讓已經租賃的房產過程中普遍存在遍的問題,承租人所提出的“買賣不破租賃”是一項專業(yè)法律術語,具體解釋為租賃房屋發(fā)生轉移的場合,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于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guī)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優(yōu)先購買權”則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由此可見,在該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繼續(xù)租賃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曾先生無權要求承租人限期搬離,但是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為,曾先生在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的同時也取得了收益權。另外,如果前業(yè)主確實沒有通知過承租人該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愿意購買該房屋的話,承租人確實有權主張該買賣關系無效。建議二手房買受人應當在購房前充分了解要購買的房屋是否已經出租,如果出租,租賃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響自己的購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資計劃。
【第3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范圍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可以從各國立法中得到印證?!斗▏穹ǖ洹返?743條規(guī)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稅人;但于租賃契約中保留此項權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國對于房屋及土地租賃契約,如果契約已經公證或者該契約有確定日期,則該租賃權有對抗效力,買賣不破該租賃,但雙方在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1項規(guī)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轉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因租賃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奔匆?guī)定了土地租賃契約中,出讓不破租賃?!度毡久穹ǖ洹返?05條規(guī)定:“不動產租賃已將其登記時,對于以后就其不動產取得物權的人,亦發(fā)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賃經登記后,有對抗力。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規(guī)定,該法典第425條規(guī)定:“出租人于租賃物交付后,縱將其所有權認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于受讓人,仍繼續(xù)存在?!敝档米⒁獾氖?,這些國家或地區(qū)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不動產租賃而言。這是因為,“以居住營業(yè)或農耕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動產,各國立法為謀求社會生活之安定及增進,均采取鞏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針。”是否有國家規(guī)定該原則同樣適用于動產租賃,由于筆者孤陋寡聞,不敢貿然作出判斷。
我國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guī)定該原則僅適用于房屋買賣。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也絕大多數(shù)僅限于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大多數(shù)學者主張對我國合同法229條所確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僅限于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
在我國,由于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僅有土地使用權。根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那么,對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系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第4篇】買賣不破租賃之法律制度
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屬于物權,而承租權則是債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平等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復雜化,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界限卻越來越難以劃定,出現(xiàn)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趨勢,在這種趨勢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為處理物權與債權關系的一個重要法律制度,在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著重要的意義和法律價值。
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這一法律制度予以了認可,它具體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租賃權的對抗效力。我們大家都知道,租賃權是債權,買賣行為所有權轉讓指的是物權,物權優(yōu)于債權,但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租賃權可以對抗買賣的物權。即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時,承租人的租賃權可以對抗租賃物的新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原來在租賃合同中所的各種約定,租賃物的新的所有人也應一并遵守。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的對抗效力是租賃權物權化的具體體現(xiàn)。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guī)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二是房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所謂房屋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yōu)先于他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我國法律也同樣給以確認,《合同法》第230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第5篇】二手房交易不忘“買賣不破租賃”
【案情回放】
李某和丁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丁某承租李某兩室一廳房屋一套,租期3年。一年后,李某將該房屋賣給林某,林某以新房主身份要求丁某立即搬出,該房他要留給兒子結婚用。丁某覺得林某的要求于理不合而堅決不搬走,但林某也堅持自己的要求,雙方僵持不下。
【法言法語】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看,丁某可繼續(xù)租住該房屋,直至合同期限屆滿為止。他們之間涉及的是房屋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關系,當中存在著一個“買賣不破租賃”的黃金法則,即當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時,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可以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于買賣雙方的房屋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贝恕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只是買賣引起的所有權變動不破壞租賃關系,也包含了因贈與和繼承引起的所有權變動。結合本案,李某和丁某形成的是房屋租賃合同,而李某和林某形成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并且租賃合同簽訂在先,房屋所有權變動在后,于是房屋在租賃期間變更為林某所有的,丁某可以其租賃權對抗林某,也就是說,在林某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丁某就自動成為新的出租人,他無須與林某另行訂立租賃合同,林某也必須與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不得單方解除,直至期滿。
此外,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3個月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前業(yè)主沒有通知過承租人該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沒有對此作出相關意思表示的,承租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買賣關系無效。
【第6篇】買賣不破租賃三方合同
2023買賣不破租賃三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通過丙方的居間服務,本著平等、互利、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雙方就房屋租賃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此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租賃樓宇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面積:建筑面積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樓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為商業(yè)辦事處或辦公機構場所使用。
四、租賃期限:從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___年。
五、租金標準:每月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每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六、物業(yè)管理費:每月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每月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由乙方向物業(yè)管理公司繳納,具體事宜由乙方和物管公司書面約定。
六、室內所耗水電費按國家規(guī)定價格以表計費,每月按時查表,乙方在查表后規(guī)定時間內繳清費用。
七、付款方式:采用預交結算法。租房費用每結算一次,每次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元整)。首次租房費用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以后每
月的租房費用亦在到期前一個星期內一次性支付。甲方按照租房費用的實際金額開具正規(guī)的租賃業(yè)發(fā)票。
八、履約保證:
1、乙方簽約之日應向甲方支付一個月租共計
____________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屆滿不再續(xù)租時,乙方將完好物業(yè)歸還甲方,并沒有違約行為,業(yè)主即在十日內,將保證金(不計利息)返還乙方。
2、在租賃期內,乙方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負責交納與房租無關的通訊、網絡、視訊等其它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經營相關的文件各一份。同樣甲方亦應為乙方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及房產文件(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國土證)。
3、在租賃期間,乙方應愛護房屋的設施、設備,不得損壞主體結構。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賃房屋(含內部設備、設施)毀損,乙方應負責維修或在房租中作賠償。乙方在對房屋裝修時應提前三天向大樓物業(yè)工程部辦理相關手續(xù),方可進行裝修。乙方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布置網絡系統(tǒng)工程前要將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報甲方同意。如裝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現(xiàn)故障,后果自負,并須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相鄰客戶影響和損失。
4、租賃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市、區(qū)消防治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簽定消防責任書,如乙方對租賃房屋使用不當(如未關好門窗、部份辦公區(qū)無人或無前臺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時間內發(fā)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在下班后發(fā)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裁定責任。
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所租賃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剩余租金,并有權收回出租的房屋。
2、乙方在承租期內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繳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__%繳納違約金,逾期超過7天不繳納租金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并向乙方提出賠償。
3、租賃期間,乙方不能改變經營用途和范圍,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租賃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將已出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有違反,應付給乙方兩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
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十日之內書面回函給乙方。如乙方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屬違約行為,甲方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所交租金并有權將該房屋收回,如乙方人為損壞房屋及設備,應照價賠償。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在大樓內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4、裝修及裝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畢后,乙方應完整將其房屋整體移交給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裝修部分。甲方無義務對裝修及添加的裝修部分予以補償。
5、經協(xié)商雙方同意,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甲方需驗收物業(yè)是否完好無損,如有損壞應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違約金及所欠的水、電費和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其超出部分退還給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證金或剩余房租款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結清房租、物業(yè)管理費、電費、停車費用等,方可在三天內搬遷完畢,否則按違約而論。
十一、租賃期滿,租賃合同自然終止,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續(xù)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兩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十二、本合同適用民法典,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友好解決。協(xié)商無效,提交當?shù)赜泄茌牂嗟姆ㄔ簩徖怼?/p>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執(zhí)壹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約保證金及房租后開始生效執(zhí)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糾紛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地下,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號,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房屋租賃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
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評估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承租方)與被告(出租方)于2004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見附件1),原告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房屋基本情況1、位置:_________________甲方租給乙方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筑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筑面積(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筑面積。2、用途: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租用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租賃期限租賃期6年,從2004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押金租金的交納1、押金:_________________相當于2個月租金的數(shù)額。2、租金……共計__________元/月……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付款時間乙方在簽本合同時,即向甲方交付押金__________元……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權利義務4、協(xié)助乙方辦理臨時商業(yè)用途并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
原告與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見附件2):_________________“……一、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乙方新增租首層(后座)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二、乙方新增租__________平方米,月租金__________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大寫)元(¥__________元),協(xié)議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元整(¥__________)?!?/p>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第8篇】買賣不破租賃租房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號的房屋______棟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類型______,結構等級______,完損等級______,主要裝修設備______,出租給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lián)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_個月或空置_____月的。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xù)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yōu)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xié)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稅費和稅費交納方式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買賣不破租賃適用瑕疵
1、是否僅僅適用于買賣。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shù)人所認同。據(jù)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但目前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給予明確。
2、是否適用于“動產”。
“租賃”,依合同法第212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條款并沒有對租賃物進一步設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從字面看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適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原則。但是當我們將這個概念運用到229條的時候,不禁會發(fā)現(xiàn),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第229條,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有悖于現(xiàn)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條中租賃物一詞,應限定于不動產,如房屋等更妥。但目前司法習慣是這樣做,但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
3、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競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以抵押財產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優(yōu)于租賃權,租賃關系因抵押權的實現(xiàn)而解除。
4、財產保全與租賃競合。
財產保全與租賃競合,指在同一標的上同時存在財產保全和租賃,二者在效力上發(fā)生沖突的情形。二者效力發(fā)生沖突時如何處理解決,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應怎么處置,并且從“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來看,買賣的行為也是發(fā)生于后,按理說應該也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但如果這樣執(zhí)行,法院查封的威嚴則毫無是處,因此關鍵要看二者哪個成立在先。若租賃先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當然地適用于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為承租人在承租時并不能預見到將來租賃物會被查封。若租賃后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并不適用于債權人,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查封的目的是實現(xiàn)債權,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租賃物已被查封的,則損失應當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間按照雙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