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么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么,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么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2篇】勞動合同企業(yè)方信息需要包含嗎?
勞動合同企業(yè)方信息需要包含的。合同中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雙方協(xié)商一致,約定下列條款:(雙方協(xié)商);其他事項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3篇】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寫五年可以嗎
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寫五年可以,補簽勞動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補簽勞動合同系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即為有效。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4篇】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提前辭職嗎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提前辭職,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5篇】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對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6篇】簽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些什么
1、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2、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3、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
4、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xiàn)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
5、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6、明確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標準等問題。
7、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7篇】如果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如果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8篇】勞務外包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勞務外包指的是企業(yè)根據(jù)自身的業(yè)務需求,把公司的一些基礎方面的人事管理外包給第三方外包公司來完成,以此來降低企業(yè)成本,提升企業(yè)效益。
勞務外包中,采取的是企業(yè)將部分業(yè)務或管理工作發(fā)包給勞務外包機構,由外包機構安排人員按照企業(yè)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yè)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的模式,所以,勞務外包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yè)與勞務外包公司建立的承包合同關系,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和發(fā)包企業(yè)之間沒有直接法律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9篇】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一些
(1)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故意不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10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是多久
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11篇】勞動合同需要每年一簽嗎?
勞動合同可以一年簽訂一次,具體雙方可以協(xié)商。一般來說,勞動合同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大多數(shù)是一整年,但不一定是一整年。只要簽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連續(xù)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時,有權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12篇】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3篇】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沒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方法:
1、收集在公司工作的相關證據(jù),比如,工作證,考勤表,打卡記錄;
2、找一起在公司工作過的同事證明;
3、去稅局打印并蓋章在上班時間內交的稅務證明;
4、收集工資單,或銀行轉賬記錄;
5、去社保局打印并蓋章在工作時間內的社保清單。
【第14篇】什么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有以下三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但雙方好合好散,辦理解除合同事宜快捷、順利。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依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勞動者不能提前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需要賠償損失。勞動者以此解除合同常犯的錯誤是把“書面通知”混淆成“辭職申請“。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15篇】勞動合同不續(xù)簽補償標準是什么
勞動合同不續(xù)簽補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shù)挠嬎?,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