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房屋買賣合同有時效嗎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時效嗎,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房屋買賣合同有時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時效是有規(guī)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時效一般為三年,如果是因房屋產權糾紛起訴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2篇】房屋買賣合同怎么寫
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標的: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等;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交房期限;
3、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
4、違約責任;
5、其他注意事項。
【第3篇】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一些有效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它具有有效與無效條件,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僅是針對合同當事人有一定的限制,同時針對合同形式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制。
1. 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
2.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
3. 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共利益。
4. 《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4篇】房屋買賣合同哪些條款得特別注意
下列條款要特別注意:
1、關于房屋基本狀況的條款。
2、關于房屋價格的條款。
3、關于交房時間以及辦理產權證時間的條款。
4、救濟條款,主要針對逾期交房、逾期付款,買賣雙方單方解除合同等事項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5篇】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怎么簽
1、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買方跟賣方的姓名,地址,郵編電話都寫清楚,而且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還需要將委托代理人的信息標清。
2、標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房屋。要清楚寫明房屋的位置以及買房的面積,還有公攤面積和公用建筑面積,以及周圍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責任劃分。約定好價錢以及交房時間,并且還要求寫清楚房屋有沒有糾紛以及抵押,如果有的話,需要賣方全部承擔。
【第6篇】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目的是什么
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目的:財產的重新認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如果買賣雙方確認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那么將會影響到財產的認定。
【第7篇】房屋買賣合同有什么作用
房屋買賣合同實質是將售房者與購房者之間的協議通過書面行使固定下來,一旦產生糾紛,可以有效還原事實。
1. 可以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一個房屋買賣關系;
2. 按揭貸款需要;
3. 繳納營業(yè)稅、契稅需要;
4. 辦理房產登記和交易手續(xù)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
【第8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提出仲裁,只要雙方愿意就可以。根據《仲裁法》第2條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qū)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第9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解除買賣合同:
1、房屋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3、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4、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guī)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5、開發(fā)商擅自變更房屋結構的。
6、開放商逾期交房經催告三個月內仍未交房的。
7、因開發(fā)商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10篇】房屋買賣合同適合合同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屬于合同的一種,是適用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法規(guī)定不明確的,適用其他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11篇】何時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下列情況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開發(fā)商資質不全的;
2、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
4、交付的房產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的;
5、由于開發(fā)商的過錯,買受人不能依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6、房屋面積誤差絕對值大于3%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12篇】房屋買賣合同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是在訂立時就成立并生效了。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13篇】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還須公證嗎?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必須要公證處公證的。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14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呢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有損失的,按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分擔。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主張賠償合同履行的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此時可得利益不存在,當事人沒有索賠的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5篇】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
1、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2、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三的。
3、出賣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的。
4、逾期交房,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6、房屋已設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費者的,或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16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況有哪些
房屋買賣中合同無效的具體情況有:
1、商品房買賣中開發(fā)商的項目開發(fā)違法。
沒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項目被確認違法,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承擔購房者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3、出賣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